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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被诉侵犯个人名誉权
 
 
    作者:

宋宁华

  新民晚报 2007-11-17  

  “有问题,百度一下!”但在盛名与高点击率之下,这个专门为各类帖子、网站“摆渡”的网络搜索引擎,最近却屡屡被告上法庭,仅本市就出现了两起。昨天,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个人状告百度名誉权侵权纠纷。

  链接“诽文”

  陈田忠是科恩集团企业法人代表、上海金田企业董事长。去年12月,他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丑化其个人及公司的文章,百度对此提供了相关链接。文章中使用了“上海奸商”“恶迹斑斑”“过街老鼠”等字眼,甚至说他是跨国大骗子,有行贿、偷税、漏税、克扣员工工资等行为,并公布了公司地址电话、个人手机号码。

  陈田忠十分愤怒,马上向静安公安分局报案,并聘请律师向网站发送律师函。

  要求赔偿

  陈田忠称,这篇诽谤性文章对个人和公司都造成了很大影响,他本人甚至由此患上抑郁症,公司的融资、贷款、楼宇出租等都蒙受很大损失。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清除相关信息及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

  无独有偶

  尽管百度公司之前申请管辖权异议,但最终法院驳回其异议,此案仍在静安区法院审理。

  百度认为,自己只是提供相关链接,不是复制或转载文章,具体发布内容和自己无关,主观客观上都无侵权故意,而且已经删除了与该文章有关的链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百度还为此提供了公证过的网页。

  无独有偶,就在不久前,百度在本市二中院也因“摆渡”惹上官司。

  有关专家分析,网上各类信息内容庞杂、数量巨大,这对网站经营、管理者有很大的挑战。尽管要求网络服务者对所有信息和内容作出判断和筛选并不客观,网上信息应主要由信息提供者或传播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提供网络技术或设施的服务商也应证明自己起到的仅是工具作用,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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