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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网络交易应缓征税
 
 
    作者:

  网易科技 2007-8-8  

王汝林:等市场做大了再征税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认为,应一方面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另一方面他也希望能够等市场做大了再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

网上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不是一句话的事。当前电子商务正在起步期,网络交易成功率的提升,群体性网络营销意识的增强,反映了信息化解放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和能量正在开始释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是要停下脚步,弯腰去捡起掉在脚下的几块碎金,而是要让信息化创新技术促进现代化的潜能得到进一步地释放。

王汝林建议相关部门除了应该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研究,还应尽快解决交易主体的真实性问题。此外,电子商务比较复杂,有企业行为,也有个人行为,有盈利目的,也有服务目的,在电子商务规则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税率的界定就很困难。目前,服务类都按照4%交税,不进行业务区分,就不尽合理。他建议应税税率可以区别对待。(方堃)

附:各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情况

一、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直到现在,国会用其宪法权利阻止任何以州方式征税的尝试。

1、《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199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规定3年内免征任何新的网络税收;并建立相应的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

2001年10月,议会允许暂停到期,但其后不久,法案被延长2年。

2003年,法案再次被延长至2007年。

2004年4月,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宣布:延长现有法案5年时间;将现有的网络免税延期永久化。

2、曾经的失败征税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政府在试图向C2C交易收税时也陷入了困境。

在2005年,eBay发言人ChrisDonlay公开表示,个人的在线销售情况是否上报,应由销售者自己决定。eBay公司不准备把个人销售情况上报给税收部门。“我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供买卖双方进行自由贸易。”

ChrisDonlay说道。而在最近美国政府部门要求eBay提供部分销售额超过一定金额的用户信息时,eBay却仍然坚持拒绝提供任何交易信息。

美国的分析人士指出,由于美国税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盈利和娱乐,或者爱好与生意之间的界限,因此在ebay上进行交易的用户就进入了一片税收的灰色地带。

美国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对C2C交易征税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

二、国际

98年的WTO部长级会议及OECD部长级会议上,参会者都同意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美国政府提议,世界贸易组织和其它合适的国际组织宣布,应当通过因特网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因特网是一个免税区。2、98年美日互相承诺,对电子商务不做管制;

98年美国与法国达成共识,维护开放信息管道的原则;

美国与欧盟也作出声明,遵循网络中不加以政府管制的原则;

美与荷兰、韩国、澳大利亚等也发表宣言,支持美国的电子商务政策。

三、中国

1、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电子商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电子商务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大举措,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主要发达国家增强经济竞争实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有效手段。“十一五”是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机遇期。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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