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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作者:

刘德良

  cyberlawcn.com 2007-10-28  

第一个方面,基于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游戏运营商应该给游戏玩家提供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怎么来理解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呢?我个人认为,游戏运营商应该给玩家进行游戏和保存虚拟物品提供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什么叫最基本的?比如说,游戏运营商应该考虑到服务器有没有备份、有没有基本的安全措施,技术人员有没有配备等等。一般安全保障义务说起来很容易,但是具体判断的时候却很难。按照我们的一般理解,一个服务器的存在,要有一般的技术人员,要有适当的备份,还要有防火墙的设置等,如果这些都没有,就视为运营商违反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箬是因为这些原因,玩家的虚拟物品被盗了,就认定运营商违背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个方面,要考虑玩家有没有疏忽的过错。比如说,在玩游戏的过程中,或者登录账号时,玩家访问了一个木马程序,设计木马的人就会远程控制你的电脑,自动识别你的密码与账号,要是玩家自己疏忽,不小心感染了病毒或木马,或者自己的号码不小心被别人看见,而玩家自己没有及时地更改,导致号码被盗,在这种情况下,若还要找运营商的话恐怕就不太合适。所以,李洪成案件中,法官并没有考虑到玩家的疏忽问题,其判决是有问题的。
所以,在网络环境中虚拟物品被盗或者遗失的责任承担不都是运营商的,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我个人理解,服务商只要能证明他提供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即可,如果他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这时候,举证责任就转到了玩家一方,因为按照合理怀疑,可能就是因为你自己的原因引起的。如果玩家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最后的责任可能就会落到他自己的身上。

(二)虚拟物品交易的保护
虚拟物品被盗窃后或者是通过私服、外挂等手段获得的虚拟物品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或者说其权利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涉及到虚拟物品交易中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个人认为,这能适用传统物权法当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护。若第三人在公开场合,以合理的渠道和合理的价格取得虚拟物品,我们认为其是善意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据我所知,前段时间在陶宝网上出卖的QQ号码价格相当低廉(与官方定价相比),而且交易的数额又特别明显(大批量的转让),这种情况下,一般人来判断这都不是正常的,若第三人还要买,而最后这些号码又被证明是盗窃的,那么他的权利将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当然,其中的证明问题,应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证明第三人属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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