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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
 
 
    作者:

刘德良

  cyberlawcn.com 2007-10-28  

本文根据刘德良教授在“网络与法律对话”系列学术活动第一场“虚拟财产问题研究”讲座的录音整理稿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范围;
 
首先,关于虚拟物品的涵义及其范围如何,在认识存在很大的分歧。就名称而言,归结起来,目前的学术界和实务上基本上有两类有两种叫法,一种是叫虚拟财产,另一种就是笔者主张的虚拟物品。个人2002年在新浪网上呼吁“虚拟财产” 的提法不太准确,因为从法律上所讲的财产(权益)都是有价值的,真实的。虚拟在理解有很多不同,虚拟在英文上“virtual”是指视觉上真实,实际上不真实的。再用财产一词就会导致逻辑上的障碍,法律上的财产真实的,各种权利和利益都是真实的,之前加上虚拟,好像不真实。即存在逻辑上存在误区,因为虚拟财产为虚拟的,则不应该为我们所讲的财产,所以个人觉得不应该叫虚拟财产,应该叫虚拟物品。虚拟物品是指在网络环境中看起来真实的,但在现实环境中找不到一一对应的形式。如:数码相机的数码照片与真实的自己对应,则不叫虚拟物品。虚拟物品是网上看到的物,在现实中与之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客体。用虚拟物品一词在逻辑上比较容易自圆其说。为了说明的方便,下面沿用虚拟财产一词。
 
虚拟财产的界定。定义的方式目前有两类:一类通过概括给出定义。另一类是通过例举的方式给出。目前主要有两种定义,其一,所谓的虚拟物品是指虚拟的网络的本身以及存在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质的电磁记录,(人大的杨立新教授及其博士生的持观点)其认为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网络以及电磁记录,如电子信箱、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其二,网络游戏中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游戏物品。把虚拟财产和游戏联系在一起。它是一种数字化符号的形式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无形财产。此种定义主要采取的例举的形式:如:电子邮箱、qq账号、游戏装备、游戏的经验值、游戏人物等。两种定义反应出在实践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之所以有分歧,据我研究发现目前对于什么叫虚拟物品认识存在差异,主要是由于对与虚拟这个名称认识上有差异,另外在方法论上有分歧。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首先从技术上对于虚拟这个概念给于简单的剖析。对于虚拟的概念我认为,一、从语义学,虚拟是不符合事实的、假设的。此存在一个前提,以现实存在环境中存在的事实为标准来评价认为某物是虚拟。如果不符合现实则虚拟。虚拟与真实相对应,从构词学上,虚拟物品是偏正,构词学上虚拟以真实为参照物。其二,从技术上看,网络技术上看虚拟有两层含义:第一视觉上有某种存在。第二现实环境中没有与之对应的真实存在。
举例说明:如在网络上看到一把屠龙刀,在现实中却没有。这不同于现实的杯子的照片放在网络上。个人认为,虚拟物品随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存在,某种物品是否是虚拟物品,从法律上有三个要件:

第一,视觉上以某种形态在网络上存在,以物的形态。这种物可能是某种空间。
第二,现实环境中没有与之有一一对应的存在形式。
第三,与现实的主体对应,法律上讲的虚拟物品一定要有真实的所有者。虚拟角色占有的或按游戏规则所占有的,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虚拟物品的分类。一存在于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物品,但虚拟物品不仅限于网络游戏。二网络游戏之外的虚拟财产。对第一类又分为:早期的游戏中玩家通过游戏获得奖励型的物品(战利品)和类似模拟游戏中(the second life)的允许玩家在虚拟世界中构建自己的物品。
对于第二类,我把它叫做创作型的虚拟物品。第二类游戏已经允许玩家有更多的自主权,参与到游戏中。如:在游戏中购买一块土地,进一步允许在土地上设立房屋并进行装修等。此种不同于简单的通过打斗获得的物品。做这样的分类意义在于两种物品获得的依据不同,获得法律保护的性质也不同。第一类是奖励型的,尽管付出劳动,但是不能获得版权法上的保护。第二类则可以。根据我和腾讯总监和国外的学者的文章的研究,特别是国外有些已经允许游戏玩家对于第二类虚拟物品享有版权。下面将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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