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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评析
 
 
    作者:

徐箐、胡皓渊

  www.chinaeclaw.com 2007-6-27  

一种新技术的诞生,都有一个被大家接受和认知的过程,而这过程中似乎总会引起纷争,P2P技术就是这样。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peer在英语里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的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思。在计算机网络中,P2P有两个定义:广义的P2P,正如其英文的字面意思一样,是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而不需要第三方转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改变互联网现在的以大网站为中心的状态。网络上现有的许多服务可以归入P2P的行列,例如即时讯息系统,如eBay 旗下的skype 即时通讯软件、QQ、微软的MSN等是典型的P2P应用。此外还有eBay的拍卖网站,用户和用户之间的沟通(Customer to Customer),也可以说是P2P 在商业领域的体现。eBay作为技术提供商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和网上社区,只不过用户在这里交流的是商品信息。狭义的P2P,也是本文研讨所指,是专指基于P2P技术构建起来的供人们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交换、文件交换、特别是音乐和电影数据的下载交换软件。

一、国内外P2P案例回顾

(一)国外案例

1、 P2P的原始扩张期应该从Napster的失败开始止步。1999年12月,开张几个月的Napster网站就遭到了环球唱片等唱片巨头联合起诉,控告它协助侵权。这场官司最终以Napster败诉告终,法院判定它侵犯了唱片公司的版权。2001年7月,Napster不得不宣布停止一切音乐交换[1]。关于Napster被迫终止服务的具体原因,将后文中予以技术和法律层面的释析。

2、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对MGM Studios Inc vs Grokster Ltd一案作出判决[2],撤销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在二审中,二审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1984年的Sony Corp. of America vs 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所确定的原则:“向公众提供某一主要用途为非侵权的商品的提供者不应因商品在使用中发生的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除非该商品的提供者实际知道侵权的具体情形并且在知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3]),要求被告Grokster和StreamCast承担“协助侵权责任”。该判决对P2P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3、2006年2月21日可同时容纳130万用户共享文件的世界头号eDonkey P2P服务器被关闭,其所有者也被瑞士警方逮捕。

4、2006年7月27日,基于P2P技术提供音乐下载的的音乐共享站点Kazaa[4],与Sony BMG、百代、环球音乐和华纳音乐等四家大型唱片公司了结了官司,唱片业获得胜利。 P2P下载工具Kazaa的母公司,位于澳大利亚的 Sharman 网络公司就盗版诉讼达成和解协议,Sharman网络公司将向四大唱片公司支付总计1.15亿美元的赔偿金, 作为“对价”,Kazaa下载将合法化,未来将不会侵犯这些唱片公司的版权[5]。Sharman网络公司称未来将利用一切安全手段,阻止网络盗版行为。在其新版本的软件中,用户将无法搜索到盗版文件的来源,也无法进行下载。

5、2006年8月,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向纽约曼哈顿地区法院提起了版权侵权之诉,起诉文件共享程序软件运营商LimeWire公司。RIAA在诉状中称,经营LimeWire的Limepuorg LLC公司及其合作伙伴“积极地推动、鼓励、诱惑”其用户盗取音乐,并且从不禁止用户访问版权保护作品,其业务模式也让他们得以直接从盗版中谋利。

(二)国内案例

1、2006年4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称被告kuro(中文名为酷乐)软件[6]非法向公众提供自己拥有版权的59首歌曲下载、共享和搜索服务,索赔经济损失38万元。此案据称是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P2P的邻接权侵权纠纷案[7]。

原告称用户只要安装kuro软件,每月花20元钱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到该网站上无限量地下载别人拥有版权的最新流行歌曲,被告公司自称有230万用户,他们从2001年开始对用户收费,这样算下来,他们目前的收益已经达到29.44亿元,但是这些歌曲真正的版权拥有者却没有任何收益。

被告辩称,因该软件是由台湾一家公司研发,他们只是将该软件简体化、日常技术支持及维持。该公司认为自己并不是“飞行网”的经营者,也不是kuro软件的制作者,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而2005年9月,台湾一家法院宣布P2P音乐网站飞行网(kuro,酷乐)的服务侵犯知识产权,创始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两人均被判三年监禁,外加300万新台币的罚款,他们的父亲,即Kuro的总裁也被判两年监禁。此外,一名用户因向Kuro提供盗版的音乐和电影文件也被判监禁四个月。

2、2005年10月24日,香港屯门法院宣判,38岁香港公民陈乃明因利用BT软件将三部电影的非法复制品上传到互联网进行传播,对电影版权所有者造成了侵害。根据香港《版权条例》(Copyright Ordinance),法院裁定其“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成立。11月7日,陈乃明被判处3个月监禁。这是全球首次个人因BT侵权而被刑事检控并定罪。

二、P2P的技术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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