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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
 
 
    作者:

陈学斌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2005-5-14  

  2002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开会的时候,对易趣平台交易模式进行了法律探讨。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研究所提供了法律论证报告,笔者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就电子商务中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谈几点意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交易平台上商品买卖交易的流程
  当今社会是一种知识爆炸的信息经济社会,电子网络运用于商务推动了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又使网站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这些网站提供了集新闻、出版、娱乐和购物为一体的巨大的在线“商场”(on-line malls)或网络。于是,电子网络交易平台也就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交易平台提供的是在电子网络条件下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一般由专业电子网络公司提供,在交易平台上,由用户的双方进行商品交易,达成契约。所谓网络搭台,用户唱戏,反映出交易平台的一些特点。
  在交易平台上进行的商品买卖交易一般需要以下一些步骤:
  1.商家注册
  在线交易平台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前提是,不管购买人还是销售方,通常必须在交易平台上注册。易趣的会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普通会员,仅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会员,一经注册成功,即成为易趣用户。另一类是具有销售资格的会员,既可以购买商品也可以出售商品。这种会员在注册的时候,还需要经过身份认证,设立帐户以及在线销售的门面。易趣目前对于个人店铺采取了五种身份认证,包括身份证、信用卡、手机号码、ISP的E-mail和地址认证。
  2.登陆浏览
  无论是普通用户还是具有销售资格的用户,在线交易的时候,都需要登陆。商家登陆,在其销售门面店铺上登陆商品信息,以供销售。普通用户登陆,需要在平台上进行浏览,查找自己喜欢或者想要购买的商品。具有销售资格的用户登陆后亦可对他人求购的商品进行浏览。
  交易平台上的商品买卖往往发生在用户与用户之间,这样,由于具有销售资格的用户分两种对象,既有企业型的,又有个人的,这种平台交易就可以分成BtoC和CtoC两种。
  3.出价成交
  在线平台上进行的买卖,也需要经要约承诺的过程才能成交。这个过程,主要体现对商品的价格的协议过程,需要出价竞价。在具体成交方式上,通常是卖方开价,有的设定一口价,买方依此出价,即达成合同;有的设定底价,买方出价高于底价,且在竞价期间结束时该出价为最高出价,即为成交;有的情况下卖方不设定底价,买方出价在竞价结束时为最高的,与卖方合同即告形成。还有一种方式为选购或选售方式。前者为买方选中标明价格的商品,浏览商家,确认数量,确认送货地点,确认联系方式,最后确认下单。后者为买方在线刊登求购信息,卖方上网浏览,按流程下单。
  4.下网交割
  在线交易形成了用户与用户间在线商品的买卖合同关系。然而,这种交易的实现,仅仅靠交易平台至少在目前还不行,尤其是商品实物交付需要交易双方下网来进行交割。也就是说,不管是买方付款还是卖方交货,大多需要双方在线下完成交易的履行。
  从上述交易流程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在线交易的达成是在交易平台上买卖合同订立过程,具体体现在出价成交这一个环节。如果说,商家或用户注册在交易平台上搭建店铺或者登陆提供了买卖交易的前提条件,而买卖合同的履行,至少在目前阶段,还需要在线下完成。   

二.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界定的困惑
  作为信息经济的一种典型的商务模式,电子交易平台的出现给当今社会的法律提出了不少新的课题。首当其冲的是,如何在法律上界定交易平台的地位,交易平台应当归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在给交易平台法律定位的时候,我们注意到了运用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界定难免出现的不少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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