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服务的日益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给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提出挑战。其中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就是,如何针对网络上发生的非法行为,合理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这一新兴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关系到对网络服务消费者及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为此,通过对欧洲有关国家及欧盟的有关立法规定的分析,归纳它们在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规定上的若干特点,并阐明其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网络法 欧盟法网络服务提供者 民事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通讯技术的革命,在短短的不到10年的时间里对人类社会的每一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毫无疑问,这个已经到来的21世纪,将是一个信息网络化的社会,互联网仍将进一步地全面地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之中。互联网是一种信息传播工具,但是,它与传统的电视、报刊、广播等信息传播媒介有所不同,其本质特点在于,信息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并以文字、声音、图像等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并且能够被网络使用者进行多种方式的操作。如在网络上传播的一张图片能够被收到该图片的使用者打印、保存并转寄给其他使用者。网络给人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之处,但它也隐含着被滥用的风险。与所有其他通讯工具一样,在网络上,也有可能发生各种各样的违法或者侵权行为。但是,由于使用网络极为容易,并且信息的提供者与使用者不易辨识,这导致网上非法行为的增加,并且由于网络的独特性,人们难以区分那些在网络上制造信息、传播信息的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到非法活动中的人,这在客观上刺激了网络上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根据通常的观点,网络上的非法行为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出版物的著作权人许可,将该出版物在网上发表的行为。现在最为突出的就是音像制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问题。
2.在网络上发表为法律所禁止的信息的行为。例如,在网络上发表那些违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违反善良风俗的信息的行为。在前面提到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中,在网络上发表的材料本身是合法的,但未经许可在网络上发表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在这里,在网上发表的材料本身就是非法的,如在网络上传播病毒程序的行为。
3.在网络上发布诽谤或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消息的行为。
4.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并且这些虚假、不切实的消息有可能导致对他人的损害。
5.在网络上违反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类型的网络非法行为的产生,对传统的法律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课题[1]。根据一般的观念,那些直接参与了上述行为的人应该根据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规范,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对于这一点,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任何非法行为能够发生,必须以一定的网络平台为前提。换言之,没有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这些非法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由此提出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那些没有制造非法的信息,或者没有直接参与从事违法行为,但是提供了相应的网络设施,从而以间接的方式使得网络非法行为得以发生的人,也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这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如果说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全不承担责任,那么毫无疑问会更加助长网络非法行为的大量发生;如果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非法行为实施者承担连带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由于在通常的情况下,行为者不容易查出,结果往往成为服务提供者单独承担责任,而且服务提供者往往对于处于自己控制之下的网络上的信息流动也不能进行完全的控制,所以这样的处理方案只会使得提供网络服务的人承担过分苛刻的责任,从长远来说,对于这一行业的发展也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