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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提供服务时应保持中立义务:这是由ISP的业务性质所决定的。所谓“中立”,是指ISP应通过技术化的自动过程提供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参与或干涉网络用户的信息交流,以在他们之间保持中立不倚的中介者地位,但在其知道或应知侵权违法行为发生时除外。据此,ISP对信息的发送、内容的选择、信息的接收者及信息获取的方法不应干涉,也不应更改处于传输、存储阶段的信息内容。 2.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义务:即在其知道或被告知侵权、违法行为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清除该信息或遮拦、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 3.协助调查的义务:即一旦发生侵权或违法行为时,应司法或执行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 4.合理注意义务:即对提供诸如Web服务器、虚拟主机、BBS、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网络会议室等信息交流空间的ISP,应当按照常识,对在其系统中公开的、显而易见的、存在较长时间的违法、侵权信息予以制止;对所有ISP而言,应设立一套严格的登记制度,对其用户的真实身份、住所、年龄等重要信息予以登记备案,以防不时之需。另外,它还要求所有ISP应在其系统或网络的明显位置刊登相关启示,对其客户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有过两次以上(含两次)侵权或违法的用户,应中止其帐号、拒绝继续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5.尊重用户通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义务:即提供物理网络、接入服务者,对于用户在特定的点与点之间的非公开的信息交流不得干涉;所有ISP、对于用户非公开的信息交流,除采取技术过滤措施外,不得采取其他方法刺探、干涉;ISP对于其用户向其提供的登记信息内容,除应司法、执法机关或受害人要求外,不得擅自公开或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于ISP的责任界定应与其过错程度有适应,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对其侵权责任给予适当的限制: 1.ISP为确保其服务的中介性,除可采取自动化的技术过滤等预防性措施外,不负有对其系统或网络中传输存储信息的监控义务;只要ISP在提供服务时真正保持地位中立,即ISP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对其系统或网络中技术化的自动传输、存储或缓存的侵权、违法信息不负责任:①ISP不是信息的发送者或发送的授意者;②ISP没有选择所传输、存储的信息内容,且在传输、存储或缓存过程中没有更改有关的信息内容;③ISP没有选择或更改用户预定的信息接收者;④ISP应遵守信息提供者有关获取(或访问)信息的措施,不得更改上述措施;⑤信息在ISP系统或网络存储或缓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合理长的期限;⑥ISP应遵循业界有关信息刷新的规则。 2.ISP只有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即违反其合理注意义务)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没有及时制止时,才承担责任。 3.ISP明知侵权或违法行为仍提供服务或与侵权者、违法者通谋时,追究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对其应当知道而由于不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防止危害结果扩大的,可免除其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4.ISP在收到有关侵权或信息已在源头被清除、遮挡告知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清除该信息或遮挡、阻止对该信息的继续访问,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刘德良,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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