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欧盟: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多次草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报告,目前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指令已获通过。该指令的第四部分对ISP履行传输、系统缓存、服务器寄存功能时的侵权责任作了限制性规定,即ISP在履行上述功能时,不为他人利用其系统或网络实施侵权或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除外。
(1)ISP履行传输功能时的侵权责任豁免:
指令要求成员国应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作为中介服务者的ISP在履行传输功能或接入服务时,除违反法律禁令外,符合下列条件时对其所传输的信息内容不负责任:①信息是由他人发送的;②信息的接收者是由他人而不是由ISP选择的;③ISP没有选择或更改其传输的信息内容;④信息的传输、存储是自动的、中介和暂时性的,且不超过合理所需的时间。
(2)ISP履行系统缓存功能时的侵权责任豁免:
指令要求成员国应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对于履行系统缓存功能的ISP,在为提高信息传输速度,对前面访问者访问后留下信息复制件在其系统中自动、中介和暂时性存储以便后访问者能及时获得该信息的行为,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外,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不负责任:①ISP没有更改存储信息的内容;②ISP遵循了信息访问的条件;③ISP遵循了行业规范中有关信息刷新的规定;④根据行业标准,ISP没有干预用以获得信息的技术方法;⑤ISP在获悉缓存的信息已被从源头撤除、阻挡或无法被继续访问后必须立即清除该信息或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
(3)ISP履行服务器寄存功能时的侵权责任;
指令要求成员国应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ISP在提供服务器空间、虚拟主机服务时,对其系统或网络中存储的信息内容,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外,得免除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但①如果ISP实际上知道用户的违法行为而仍提供寄存服务的,不能免除其民事和刑事责任;②如ISP应当知道用户的违法行为而由于没有知道时提供寄存服务的,可免除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③如果ISP实际上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没有立即采取措施清除该信息或阻止对该信息的访问时,不能免责。
另外,指令还要求成员国不得对ISP课以监控义务,要求其在提供上述服务时对其系统或网络中传输、存储、寄存的信息进行监控,以免使其负担过重,不利于其更好地提供服务。
3.瑞典:瑞典98年颁布的有关BBS的经营规则中规定,BBS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监督其所传输的信息内容的义务,对其系统内含有违法侵权信息负有清除义务(注:[1998]C.T.L.R.ISSUE3:NEWSSECTION:NATIONALREPORTSN-26.)。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正文本身虽没有对ISP的版权责任作出规定,但在其所附的解释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的声明中指出:仅提供传播物质设备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版权侵权。据此,可以推出结论:提供传输存储设施的ISP对他人提供的侵权信息不负侵权责任。
5.新西兰:该国目前尚未颁布有关ISP侵权责任的法律。新西兰法律委员会98年10月提出的《新西兰电子商务展望》的报告中建议:ISP或增值服务者应有义务阻止包括病毒在内的非法信息进入其网络,但对其注意义务的标准没有提及(注:《THEEDILAWREVIEW》:99.6.)。
6.日本:日本目前也尚未制定系统的有关ISP侵权责任的法律,但在其97年通过的版权法修正案中涉及到了电子布告板经营者(BBS)的义务,据此,BBS经营者对其系统上的信息负有常规监督义务,但对何谓“常规监督”没有明确规定。(注:[1998]C.T.L.R.ISSUE4:NEWSSECTION:NATIONALREPORTS.N-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