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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地下经济”挑战网络法制
 
 
    作者:

阿拉木斯

  cyberlawcn.com 2007-8-9  

最后,除基本概念界定困难、责任追究非常复杂外,在具体的法制层面上,还面临跨行业管理、跨区域保护等一系列问题。木马显然比病毒复杂得多,病毒中纯技术性的因素较大,而木马则是技术与获利的有机结合,其目的性、利益性更强,参与者的范围更广、手段更多、危害更大,所以涉及的部门也必然更多。对多个部门之间沟通、协作的效率是一个考验,而其中虚拟财产究竟应由哪个部门来管理,现在恐怕还没人能说得清楚。

这样分析下来,显然结论有些令人失望,那就是“木马地下经济”不仅是在挑战网络法制(我们的网络法制还很不完善,我们权且用这个词来表述),而且问题相当严峻。就拿短短一年来“木马地下经济”迅猛的发展态势和其广大的“市场”、广阔的“发展空间”、巨大的利益诱惑与技术、法律、管理防范与处理的捉襟见肘等情形来看,随着互联网、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信息化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壮大,web2.0时代的演变,这种“木马地下经济”今后可能的危害是怎么夸大也不为过的。法律在规制互联网时,本来就面临高技术性、应用多样性、分布性、传播方式个体性、虚拟性、跨区域国家性等几大难题,而在“木马地下经济”方面,这几个难题又被进一步强化了。尤其是在“木马地下经济”中,技术与经济的结合非常紧密,我们的“敌人”已经从单打独斗、天马行空的作为技术炫耀者的“黑客”转变为有组织、有纪律、有分工、有伪装的违法犯罪集团,其逃避与应对法律制裁的能力也必将更强。从技术炫耀到攫取利益、从单兵作战到分工严密,互联网的信息安全问题已发生了质的变化。我们已没有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任何空间和任何多余的时间去逃避、去等待、去观察。

“木马地下经济”正在严重挑战网络社会的秩序和合法权益,进而挑战我们网络法制的处理、应对能力,需要我们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重新审视我们还未成型的网络法制架构,及时拿出系统、有力、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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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日漏洞是指有充分的公共证据表明,在漏洞被公众知晓之前,已经被广泛利用。该漏洞在被利用之前,供应商可能尚不知晓,而在利用活动开始时,供应商尚未发布补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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