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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学定义研究
  ——从技术视角向法律思维的转换
 
    作者:

董皓、张楚

  信息网络安全 2007-6-20  


  (三)“安全”概念及多元化的安全观
  说到“安全”,则更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词汇。安全在辞典上的定义是“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8]与之相对应的英文是“Security”或“Safety”。不可否认,对大多数人而言,安全主要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但如果细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人所认知的“人身”和“财产”的“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和损失”都是不同的。以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为例,有的人认为自己的作品的完整性极其重要,而有的人则认为只要能够发表,就能容忍别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编辑修改。再以民法上的物权为例,有的人希望自己的物完全由自己占有,甚至有人不愿意把钱存到银行里,而有的人则希望将财产尽可能地融入流通中,并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不同的人由于自己的观念、角度甚至性格的不同,都会对“安全”有不同的期待,这种现象可以被称为“多元化的安全观”。
  对“信息网络安全”而言,这种多元化的安全观现象就显得更为突出。举例而言,对于网站的工程师而言,信息网络安全也许主要在于其所搭建的网络硬件及编写的网站程序按照自己的愿望正常和/或正确地运行;对于网站上所登载的文章作者而言,信息网络安全也许在于他的作品能否根据他的意志发表;对使用网络服务的“网民”来讲,信息网络安全则可能更在于他的计算机不被病毒攻击,同时他的肖像、名誉、隐私等具体人格权不被他人在网络上侵害;对于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来说,信息安全也许意味着他从网站上发出的要约能不被改动和不被泄露地到达他的客户,他的客户所支付的款项也能如愿以偿地在网络交易系统中结转;对于正在网络游戏中酣畅淋漓地“PK”(Player Killing)的“玩家”而言,安全可能在于他辛苦“炼级”而来的“装备”和“宝物”不被别人轻易盗取;而对于监察网络秩序的警察来说,安全则可能更在于他所巡视的网站中不能有任何导致政府查封的非法信息。
  二、在法言法——从法律的角度定义信息网络安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由于存在多元的安全观,信息网络安全似乎必然地成为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如果只是为了定义而定义的话,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解决,我们可以对论题进行一个规定,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上述多元安全观中的某“一元”中。但是,这样的讨论就如同我们先验地把上帝作为造物主,然后再论证说人是上帝造的一样,尽管逻辑上可能十分周延,却无法面对人们对前提本身的合理性的追问。法律是关于“善和公正的艺术”,[9]一个语词在法学上的界定,不能只顾及某一群利益主体的利益,而应综合考量这个语词所可能涉及到各个方面,并同时将这种考量予以精确化。我们认为,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先分析网络安全对法律的需求是什么。这就如同我们要界定杀人罪,就必须先考察为什么我们要在法律中禁止和惩罚某些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一样。
  (一)信息网络安全对法律的需求
  网络是一个多面镜,人们在网络时空内的视角和网络时空外的视角可能会截然不同。并且,这种不同可能使传统法律在网络面前不知所措。从网络外的视角看,网络就是一套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运行的软件和硬件组合,它的安全问题需要由工程师们来解决——他们可以运用无比丰富的代码语言,将可能危害网络系统正常运转的病毒、“爬虫”(BUG)和攻击行为化解于无形,从而保障网络按照工程师们的设想“正常地”运转。
  问题在于,再周密的自动化网络系统,也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种特定需要而设计的,而且人们在网络时空里的活动也时刻对网络进行着改变。因此,从网络内的视角来看,网络中的硬件和软件即使可以按照工程师们的预先设想来运行,也将面临一个是否具备正当性的价值判断问题。举例而言,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建立计算机网络是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和方便管理,而对企业中的职工而言,则可能会因为网络的建立而使自己的行为时刻遭到监视。在这种时候,员工的隐私权和雇主的财产权就产生了利益冲突。站在雇主的角度,工程师可以为他们提供防止员工泄露企业秘密以及禁止他们在工作时间上网浏览娱乐信息的技术;站在员工的角度,工程师也可以制作反侦测软件来使员工的行为不被监控。如果没有法律制度做出细致的规定的话,很难判断究竟哪一个工程师设计出的软件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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