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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犯罪管辖权
 
 
    作者:

苏海

  cyberlawcn.com 2006-7-4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也呈燎原之势。对于网络犯罪问题,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及各个国家,民族不同的道德、观念意识及法律准则,各国制定的相关的
网络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同样的网络行为是否会认定为犯罪,在不同的国家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论,随着网络范围的延伸,这样的司法冲突难以避免。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对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特性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动摇

    国际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且是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 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Internet 是目前最具具影响力的计算机网络,目前已有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 协议(TCP/ IP) 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虚拟性和非中心化的特点。

    全球性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近两百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活动。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网络空间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和膨胀。全球性是产生网络犯罪管辖问题的重要原因。

    网络世界就是虚拟世界。尽管计算机终端、缆线等外部设备客观存在,但网络空间并不以具体的物理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以磁向或光信号的形式存在,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都只是它的某一方面具体表现形式,无法展示它的全貌。这使得管辖联系的基础变得模糊,给网络犯罪的管辖带来难题。

    管理的非中心化是网络的另一重要特性。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随之出现: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这些矛盾的产生,对传统管辖提出了挑战。

    属地原则是传统管辖理论最基本的联结点,传统理论认为犯罪地是指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的发生地。在网络犯罪中,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实施。对于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行为的地点。对于网络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和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可否认为是犯罪地点,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存在很大争议。信息从一个节点到另一个节点不知要经过多少计算机和系统,无法确定犯罪行为实施地,无法准确知道侵入者的真实身份,来自何方。全球性和虚拟性使传统属地管辖中当事人居所地、行为地等因素变得模糊。

    属人原则从本质上讲是为了充分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本国公民在他国受到不公正司法审判,但网络的全球化使得属人原则在个案中一般都会与属地原则冲突,并因网络的非中心化而导致行为人的双重甚至是多重处罚。

保护原则主要是针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在外国实施的危害本国国家利益的犯罪。网络的全球性使网络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往往涉及许多国家,如果被侵害的国家都根据保护原则行使管辖权,势必造成刑事管辖的混乱,使管辖本身失去存在的价值。如果一国规定某一行为是犯罪,而其他国家都不认为是犯罪,网络的非中心化便否定了该国运用保护原则管辖该案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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