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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与法律保障
 
 
    作者:

杨坚争

  cyberlawcn.com 2005-10-7  


    4.其他问题
    新的信息服务器和客户机——新的信息服务器和客户机,如World Wide Web(WWW)、Gopher、WAIS等,不宜实施防火墙政策,很有可能遭到数据驱动的攻击。因为这些微机处理的数据可能包含发出的各种指令,这些指令可能告诉攻击者更改访问控制和主系统上与安全有关的重要文件。
    MBONE——视频和话音用多址IP传输封装在其他信息包内,防火墙一般在不检查包内容的情况下将这些信息包转发出去。如果信息包含有更改安全性控制措施并认可入侵者的命令的话,那么,MBONE传输就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病毒——防火墙不能防止用户从Internet归档文件中下装受病毒感染的个人机程序,或把这些程序附加到电子函件上传输出去。由于这些程序可能以各种方法编码或压缩,因而防火墙不能精确地对这些程序进行扫描来搜寻病毒特征。病毒问题仍然存在,而且必须用其他政策和抗病毒控制措施进行处理。吞吐量——防火墙是一种潜在的瓶颈,所有的连接都必须通过防火墙,许多信息都要经过检查,信息的传递可能要受到传输速
率的影响。
    集中性——防火墙系统把安全性集中在一点上,而不是把它分布在各系统间,防火墙受损可能会对子网上其他保护不力的系统造成巨大的损害。  

           四、法律保障的措施很明显,单纯的技术保障措施难以完全保证网络运行的安全,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必不可少。目前。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法律规定,规范网络行为,以保证网络体系的整体安全。我们政府也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安全法规。认真落实这些强制性的安全措施,就能够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良好的运作环境。
    1.加强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信道进行国际联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除国际出入口局作为国家总关口外,邮电部还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划分为全国骨干网和各省、市、自治区接入网进行分层管理,以便对入网信息进行有效的过滤、隔离和监测。
    2.市场准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
    (2)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备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安全责任
    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必须设有安全组织或安全负责人,其基本职责包括:保障本部门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运行;制定安全管理的方案和规章制度;定期检察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收集安全记录,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向安全监督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的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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