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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服务商
网络服务商是网络空间中最主要的信息传播媒介。从网络安全的角度看,网络服务商是否应当为其计算机系统存储和发送非法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什么标准承担责任,是网络安全法律保护必须回答的关键问题。
从各国目前的立法看,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都集中采用了“避风港”制度。我们知道,网络服务商在网络中主要起到一个信息平台的作用,威胁网络安全的非法行为当然有网络服务商自己实施的,但更多的是他人通过网络服务商这个信息平台实施的。对于网络服务商自己实施的非法行为要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这毫无疑问;但是,对于他人凭借网络服务商实施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网络服务商一律承担和本身实施非法行为的人一样的法律责任,这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未免苛刻。这也不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各国立法之所以采取“避风港”制度,就是对于网络服务商被他人利用实施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再作进一步的区分:第一,是否故意被他人利用,也即合谋?第二,知道被他人利用之后是否做了一定的防范措施,比如立即删除、保留备份、协助调查?“避风港”制度规定,只要网络服务商不是故意被他人利用,在知道被他人利用之后做了一定的防范措施,那么,它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用形象的说法就是进入了“避风港”。这样,一方面,避免了因为过严的法律责任而使网络服务商的发展受阻,另一方面,只要网络服务商真正做到本身不实施违法行为、不合谋实施违法行为、发现被利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立即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那么,网络安全也便有了保障。
二、认证机构
数字签名与身份认证是保障网络数据传输和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鉴别文件或书信的真伪,传统的做法是相关人员在文件或书信上亲笔签名或印章。签名起到认证,核准,生效的作用。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希望通过数字通信网络迅速传递贸易合同,这就出现了合同真实性认证的问题,这样,就出现了数字签名和认证的问题。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在进行每一笔交易时,需要鉴别对方的可信度,因此要有一个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认证双方的身份,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上述第三方一般被称为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 CA),其主要功能在于: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经机构验证后,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对方无把握,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使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
数字签名与认证机构的作用远不限于电子商务之中,在电子政务、电子邮件及其他一切的网络传输和交易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认为,凡是需要文件传输和参与方提供身份证明的情况下,都需要数字签名和认证。因此,对数字签名及相关认证机构的法律规范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了。
三、网吧
网吧可以属于广义的网络基础设施经营商之一种。在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假如说网络服务商主要提供内容服务,那么,网吧则主要提供进入网络的设备服务。在互联网发展的初期,网吧对于普及网络曾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个人电脑的大多数人来说,网吧是他们了解外部世界、享受信息时代便利的一扇窗。然而,在网吧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并且对网络安全构成了直接的威胁。 首先,许多无证无照或者证照过期的“黑网吧”在网吧经营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这些网吧的存在不仅本身的场馆安全形式比较严峻, 更导致了互联网服务市场的混乱;其次,直接威胁网络安全的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问题在网吧经营中表现尤为明显,成为孳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温床;此外,青少年沉迷网吧导致的种种社会问题也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
由此,相关的网吧安全管理的专项治理工作就显得必要和急迫了。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由文化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协同管理,法律依据是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依据这两个规定,网吧业主必须首先取得文化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通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公安部门核发的《信息安全合格证》,三证都齐全的网吧才能得到工商营业执照,这就是网吧经营的“三证一照”。毫无疑问,国家对整个网吧行业的治理整顿将为我国网吧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网络安全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有关网吧治理仍然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一是有执法权的机构没有执法力量,二是有执法力量的机构没有执法的权利。如公安机关的执法范围是查处网上提供黄色、反动信息链接和顾客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及网吧治安问题,但对网吧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上网没有查处执法权,看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也没有办法。文化部门只负责对网吧等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和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核发网吧等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至于依照《办法》有权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行查处的电信部门,由于人手少得可怜,根本无力对网吧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群众举报多了,电信就会同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联合突击检查,集中整治一下,但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针对以上问题,2004年2月19日召开了全国网吧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成立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形成了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综合治理机制,并决定,为做好下一步的网吧专项整治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措施,坚决把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抓深、抓实、抓出成效。
四、网络实名制的问题
有关电子公告板即BBS论坛用户注册的实名制问题,笔者已经在有关《网络立法》部分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和讨论。但是,网络实名制的问题不仅仅指BBS用户注册实名制,一度引起很大争议的,甚至有学者提出所有的网络言论主体都应该实行实名制的观点。
实际上,对于网络服务商、网吧、网络认证机构等提供各类与网络相关服务的经营者,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法人、自然人身份早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实名登记注册,并且规定了其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网络公示制度,这是典型的网络实名制了。但是,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页仅仅局限于经营者,而不能及于普通用户。
众所周知,网上信息当然受法律保护,网上信息的署名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甚至可以不署名。这是作者的权利,也是保障每个人的言论自由。至于侵权问题,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著作权问题和侵权问题是不同的问题,我们并不能因此得出必然结论:用真名就不会侵权,用假名必然侵权。署名本身并不能表明必然恶意或者必然善意。
所以,虽然,从维护网络安全的角度看,网络实名制有助于维护网络互动秩序,提高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中文互联网毕竟逐渐成了反映民意的重要公众区域,毋庸讳言,采用实名披露某些敏感的人和事,给发言人带来的风险很大,强硬地规定公开发布信息者必须采取实名,必将影响这个相对还比较脆弱的网络传播渠道。而且,有的学者认为网络实名制是患上了“立法依赖症”,并且称之为“法律拿破仑主义”。 “法律拿破仑主义”认为必须依赖立法来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这是受到了急于求成和天真心理的支配,过分相信法律的威力,因而常常以良好的意愿取代理性、细致和科学的分析。
五、民间管理、行业自律、道德规范在维护网络安全中的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中还应该重视民间管理、行业自律、道德规范在维护信息安全中的地位。国外,无论是发达国际还是发展中国家,在规范于管理网络信息安全方面,都十分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尤其是行业组织的作用。在网络的建设、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许多网络空间特有的规则、礼仪、协议、标准,立法也应当尊重这些既有的网络规则。
韩国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尤其是在防止不良信息及其危害信息方面,很是注意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韩国在民间建立起“信息通信委员会”,起主要作用就是监督网络上的有害信息,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新加坡也是如此,在其1996年7月颁布的《新加坡广播管理法》第九条中规定:“凡是向儿童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学校、图书馆和其他互联网络服务商,都应制定严格的控制标准。”
为建立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网络安全,继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北京举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签约仪式后,全国各省市互联网协会积极响应,在全国互联网从业单位中掀起了宣传《公约》、学习《公约》的热潮。如今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态势,由此而产生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参与行业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国际惯例。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全国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联系起来,将对中国网络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发挥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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