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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 目前.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建立首先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安全法确定国家在建立电子数据信息资源中的地位,明确电子数据交流与保密的范畴,保护电子数据的法律责任,规范电子数据系统的安全保护要求规定对电子数据系统安全维护管理必要的人员配置及责任义务等。 2、互联网络法规定对网络的正当使用。防止越权访问网络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 3、网络犯罪法刑法和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虽然规定了一部分网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但是这难以适应越演越烈的网络犯罪。因此必须进行立法完善。 4、电于信息出版法明确电子出版的权利、义务、审批.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5、电子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存在的、以多媒体等介质表述的文教、卫生、科技、工农业。商贸等各领域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违反法规的惩处等。 6.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对于公民个人有保护隐私的需要,在电子信息系统广泛应用的条件下,这种要求将以新的形式提出,要有相应的管理规范加以界定和保护。本法应当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涉及到的、个人以电子信息方式存在的隐私。在不违反国家安全的利益的原则下,享有隐私权。侵犯犯他人隐私权将依法受到惩处。 7、电子信息出入境法作为主权国家,对电子商务中涉及到需要进出边境的电子信息。必须进行相应的规定,规定哪些信息可以进出境。哪些信息国家有权查扣、违法事项及处罚依据等。 总之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的完善应当兼顾;(1)体系性。(2)开放性。(3)兼容性性(4)可操作性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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