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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电子政务与信息化政策法律环境发展的启示
 
 
    作者:

阿拉木斯

  cyberlawcn.com 2005-7-15  


  在法国,97年3月提出《互联网宪章》,将“明显非法的网络内容及行为”定义为:“明显有悖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或行为,诸如对儿童进行性引诱、煽动种族仇恨,教唆谋杀,作淫媒以及毒品交易,危害国家安全等;对敏感内容定义为:并不明显违法,但实质上对某些人造成伤害的内容。”
  (四)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欧盟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网络稳私权。而且在这个问题上,欧盟与美国的冲突可谓由来已久。欧盟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有四个: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的《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引》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二是95年通过,98年10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三是97年7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导——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四是99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网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欧盟网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该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网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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