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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种互联网电子证据原生状态保全解决方案: 在网络上设立独立第三人数据电文保管系统,接受用户的委托,同步接收并保管委托人发送的数据电文,保护其内容、格式和其他隐含信息(源IP地址、经过的路径、发件人、收件人、附件、邮件大小及其他信息)等在被保管过程中不被删改、保持其生成时的原始状态。 用户授权系统进行“全程录像”,跟踪记录用户网上活动的全部动态画面,采用专用的格式同步发往系统进行完整性保护; 采用三时间系统标示每份数据电文生成的准确时间,证明权利人的在先权利,提高数据电文的证明力。 有效地保管和保护数据电文的原始真实性,起到“证据保全”的作用。 [关键词]:独立第三人同步保管、数据电文原件、三时间邮戳系统、在先权利的保护、动态网页取证; [正文] 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各种格式的数据信息作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其多发生于邮件传输相对人(或人与计算机传输系统)之间,其相对封闭性和数据信息本身的流动性、易删改性等特性使其处于一种难以被传输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确认其真实性的地位,直接影响其法律效力的确立。 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除了期待通过立法解决之外,尤其需要的是探索一种能被法律所接受的技术解决方案。 “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各类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数据电文并保证其内容、格式和其他隐含信息(IP地址、发送路径、发件人、收件人、附件、邮件大小、时间邮戳及其他信息)等保持其生成时的原始状态不受删改,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证据使用,这应该是技术上可以实现,能有效地解决网络取证难题并能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的解决方案。”——几年前,为了解决诉讼代理工作中遇到的网上侵权信息取证难题,我提出这样一个设想并开始研究这种对网络数据信息安全保管和提取的解决方案—— 一、互联网取证问题亟待解决 互联网电子证据,本文指在计算机上生成、能表达某种完整的思想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纪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甚至一般性的电子信息交往活动越来越深入地走进人们的现实生活;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管以及如何保证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等问题已凸现在我们面前,成为直接影响现代信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障碍。电子商务、网络知识产权、网上侵权、网上竞标、竞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他移动办公(通讯)设备通过信息的网络传输而发生的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等等问题,不解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难的问题就无从谈起。 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而实现网上各项民事活动的目的;其信息数据的产生、传输和储存借助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而实现。如果没有客观外界故意篡改或其他差错、故障的影响,其信息数据的原始真实性将可以得到最高精确度的保全。这种情况下的电子证据,无疑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并能准确地反映相关的事实真相。 但是,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信息本身的流动性、不稳定性及目前对数据信息的储存均以磁性介质为载体,以这种方式储存的数据信息内容很容易被删改且不留任何痕迹等特性,使其一旦作为电子证据被出示时,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储存手段的安全性就难以被诉讼参与人认同,而所谓其“最强的证明力”则无从谈起。 互联网数据电文主要通过数据的传输实现其信息交流功能;通过数据的保管实现信息储存和证明功能;研究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问题的重点就在于如何保证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原始真实性(包含其内容、格式、隐含信息等全部信息组合记录)在传输和保管的整个过程中处于“保全”状态并不被删改。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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