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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研究(上)
 
 
    作者:

阿拉木斯

  cyberlawcn.com 2005-12-1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交易环境的建立,从而大力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电子签名法出台的必要性
    电子商务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一直是关系到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开展的核心问题之一,而目前以非对称密钥系统为主的电子签名技术的应用可以基本解决交易及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安全性和不可抵赖性等问题,该技术在电子认证机构的支持下得到快速应用和发展,其安全可靠性已经过大量实践的检验。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给予电子签名以传统签名、盖章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成为电子签名得以广泛应用和发挥功效的前提,也是近十年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内容。从1995年至今,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了电子签名法或以确立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法,从根本上为其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已成为国际立法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势所趋。
    在我国,从2000年开始,来自业界和学界的关于电子签名立法的呼声开始出现,并且这一需求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和深化而更加突出,大量电子商务交易由于无法在电子文件、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等方面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而受到阻碍,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之一。虽然海南省、广东省和上海市先后进行了地区性的电子商务立法,但受区域性的局限,这些地方立法发挥的作用有限,并且由于缺乏更高层次立法的指引,地方立法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需要协调的地方。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将彻底改变这一局面,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一些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实现我国电子签名合法化、电子交易规范化和电子商务的法制化,并为我国今后的电子商务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该法以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为总体目标,很好地借鉴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充分考虑了我国电子商务及认证机构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些法律问题,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条款较好地运用了电子商务立法中“功能等同”、“技术中立”等立法技巧,将不特定技术解决方案的功效很好地与其法律效力相衔接,使法律的出台即促进了技术的应用,又不至于对技术和产业的发展造成限制。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紧凑。可以预见,该法的出台及实施,必将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极大地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乃至电子政务的发展。

二、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
    当然,一部篇幅有限的电子签名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它还需要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乃至行业性规范的支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其他电子商务法律的配合,以形成我国系统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只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
    我们看到,在这部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重要趋势或立法原则非常值得我们关注。首先,这部法律相当简练,只有36条,但就在这36条中,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这36条及其体现出来的原则基本上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与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如果从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的角度衡量,与国外的相关立法比较(如美国的《国际与国内电子签名法》、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目前我国的这部电子签名法至少还缺乏三个领域的基本内容: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我国的这部电子签名法相当精练,但还不是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之外的其他的电子商务法律基本问题还需要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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