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4月到2004年8月,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虽然人们曾经期盼的这部电子商务法一直没能出台,甚至还未进入起草阶段,但正是在这样的立法提案的催促下,在一大批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整体得到很大提高,一些棘手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先后找到圆满的解决方案,为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与电子政务发展的关系
回顾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及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发展,有一个特点非常值得一提,并且这个特点可以说是相当具有中国特色的,那就是——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发展与电子政务法律环境的建设密不可分、相互依赖,甚至有些时候是电子政务法律环境的建设直接推动了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发展。当然,存在这种现象的前提是二者相近的需求。
我们知道,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的相当一段时间,网络经济颓势突显,其前景受到广泛怀疑。而在这一阶段进入管理部门视野的,更多的是电子政务和企业信息化(而这两部分记得在2000年以前是被包含在电子商务中的)。尤其是2002年初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国信办)的重组,一个跨部门、高效率的协调机构浮出水面,信息化的很多重大决策得以迅速确立和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空前。国信办在高调推进电子政务时,作为权力象征的签章的电子化问题也自然更多地受到了管理部门的关注,一部暂命名为《电子签章条例》的法规的起草于2002年4月开始启动。当时接受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开展起草《电子签章条例》前期预研工作的有两个单位,一个是当时外经贸部的电子商务管理司,另一个就是我当时所在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即赛迪集团)。经过半年的准备,到了2002年底,一部《电子签章条例》的草稿初步完成。在这部条例中,对于电子签章的规范更多地是从电子政务的角度考虑的,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在公文中的应用,以及不同电子认证机构的安全性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2002年底该条例提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后,法制办和国信办都认识到可能只从条例的角度确认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其效果将是非常有限的,甚至会导致其中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的冲突。这样,到了2003年4月,一部初步命名为电子签名法的法律的起草就在国务院法制办的牵头下,在国信办、信息产业部等单位的参与下正启动了。而在这之后,在专家的建议下,这部法律的重点逐步由电子政务转向了电子商务。又几经修改调整,一年后,由国务院提交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读后,于2004年8月28日得以出台。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2002年那个由电子政务的需求引发,又以电子政务为主要方向的《电子签章条例》的草稿可以说我国电子签名法最早的雏形。
(三)关于出台电子签名法必要性的争议
如果要说到这部电子签名法出台过程中最大的争议,我认为则要属人们对于其及时出台的必要性的争论了。在这样的争议中,一方观点认为目前出台这部法律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其理由大概包括:电子商务的应用在我国还很有限、很不成熟,各方面的问题也没有充分暴露,解决方案也还没有经过时间的考验,这样使得国家对其还没有一个全面充分的把握,对这样一个尚处于动态发展的产业仓促立法不仅没有必要,还可能会导致限制产业的发展。同时,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那些影响面更广、更为重要的法律的订立上,如物权法、电信法等;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电子商务立法上一定的超前性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尤其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合法性上,十年来已经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订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未必就比我们高,甚至很多是在我们之下的。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领域借助法律和政策实现快速发展、抢占先机已成为很多发达国家乃至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竞争策略。信息社会一日千里,时不我待,立法的落后会导致产业的落后,从而失去我们在信息社会后来居上的千载难逢的良机。同时,也正是有了这些国家和地区长期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我们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取其精华,进行更科学合理的立法。还有,虽然电子签名在我国的应用还非常有限,但数据电文可以说是我们几十年来各个领域信息化成果的基本表现形式,在银行、电信、民航、证券等涉及国计民生重大利益的领域,数据电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连数据电文最基本的法律地位都得不到承认,信息化难以进一步发展,银行、电信、民航、证券等领域的基本法律保障也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