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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研究(中)
 
 
    作者:

阿拉木斯

  cyberlawcn.com 2005-12-1  


    除落实电子签名法外,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所依据的基本原则还有:
    强调安全保障的原则。电子签名除确认交易者身份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交易及信息传递的安全,或者说其本身就是现代网络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及信息化领域应用的一个典范。同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还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承担着重要的第三方认证的功能,所以,在开展电子认证服务中首先强调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自身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安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才能提供安全的电子认证服务,才能进一步保障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安全。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安全包括物理的安全、技术与设备的安全、安全保障措施、管理系统的安全等多个方面,都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有在严格执行这些条款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作用。具体地说,该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的3000万元注册资金的要求就是强调其安全性的一个表现。
    贯彻技术中立的原则。我们注意到,在电子签名法中,为了不使法律条文受制于具体的技术细节并防止固化的法律条文对技术发展的多样性造成阻碍,尽量回避了那些只在特定技术中才应用的术语,如公钥、私钥等,而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取代之,应该说,这样的做法是比较科学且有利于法律的前瞻性的。在该管理办法中,也延续了这种精神,尽量回避了那些只在特定技术中才应用的术语,以确保不同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都可以适用这部暂行办法的规定。

五、回顾我国电子签名法立法过程中的几个环节
    电子签名法实施距今已经有将近半年的时间了,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其出台和出台后的应用都得到了人们很多的关注。虽然到目前为止电子签名在我国电子商务中的应用依然没有较大的突破,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尤其是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中,电子签名法带来的变化和影响还是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
    为进一步推进对这部法律的探讨,作为从2002年开始就从不同角度参与这部法律起草的当事人之一,我想还是有必要再回顾一下这部法律出台的过程,尤其是发生在这几年中的一些比较关键的片段,直接关系到这部法律的出台和定位。希望能通过我的这些只言片语的回忆,引发更多有识之士和知情者更深入的探讨,寻找更优化、更全面的网络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在电子签名法的根基上,建设好我们信息化法制的大厦!
(一)关于电子签名法出台时机的把握
    我们大概都知道,在2000年3月,正是电子商务如日中天的时候,那届人大有一个非常有名的一号立法提案——上海的张仲礼先生等提出的电子商务立法提案 ,那么这个提案为什么没有催生出一部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来,或者说这个提案和我们在4年以后出台的这个电子签名法有着什么样的关系?我想,关于这一点,还得从2000年时我们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说起。
    与2000年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风光无限不同,当时相应的法律环境却是乏善可陈。在域名的纠纷处理、网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网络经营的许可、电信增值服务的外资进入、电信服务的基本规范,包括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等方面,我们都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条款甚至是明显的倾向性。我们在网上能干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怎么做,等等,除了间接援引既有的法律规范外,基本上可以说是处于无法无天的状态。概括地说,那就是,我们面对的不是任何个别现象,而是蜂拥而来的一大堆的问题和疑惑。
    在2000年8月的时候,这个人大一号立法提案转到了信息产业部,人大责成信息产业部就该提案作出反映,明确是否可以立一部电子商务法出来。那时我正好在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借调,参与了一些对该提案的回复工作。经过初步分析,我们发现当时我国发展电子商务面对的问题相当复杂,跨多个法律领域,有的可以用立法解决,有的则只能用修改法律或订立规章来调整,而诸如外资介入电信增值服务等问题,则有待于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明确。或者说,当时的这些较为突出的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基本上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得到解决,而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工程。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问题湮没在其中,网络经济前途未卜,真正的电子商务也还很难展开,倒是域名的纠纷处理、网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网络经营的许可、电信增值服务的外资进入、电信服务的基本规范等问题似乎更为急迫些。这样,到2000年底的时候,信息产业部就做出了一个目前并不具备订立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法的时机的回复。而后来的问题解决过程也基本如此,域名的纠纷处理、网上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通过最高法院在2001年前后的两个司法解释 及人大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得到了解决;网络经营的许可问题是先后通过2000年底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得以初步解决的;电信增值服务的外资进入问题是随着2001年后我国逐步入世明朗的;电信服务的基本规范在2000年底的《电信条例》中初步得以明确。这样一来,我们所要解决的余下的问题就很显眼了,那就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和电子认证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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