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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德国电子签名法
 
 
    作者:

张楚 黄韬

   2005-6-21  



借鉴
  与《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相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草案)》还存在以下几个值得讨论的地方:
  1.关于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问题。提交给人大常委会一读的草案,仅将使用范围限定在电子商务领域,不能涵盖电子签名的所有应用范围。与德国“对于电子签名没有明确规定即可适用”的规定相比,排除了其他可能涉及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如电子政务方面。事实上,电子签名更倾向属于一个技术问题,立法的作用就是赋予它应有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融入网络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割裂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不仅容易造成法律条文之间的互相冲突,也是立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2.草案对安全电子签名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我国也采用了技术中立模式。草案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以及视为安全的电子签名应符合的条件。从内容上看,草案规定的“安全电子签名”,仅相当于《德国电子签名框架条件法》中的“先进电子签名”,如果要符合德国“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还需要在先进电子签名生成时以有效合格证书为基础或以安全签名制成单位而生成。这样一来就提高了安全电子签名的标准。这是我国在今后立法审议中需要引起关注的地方。
  3.草案对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条件规定过于笼统,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多个认证机构间的交叉认证等行为也未纳入草案视野。建议在进一步审议修改过程中能把服务提供商的规定单独列为一章,并对相关内容予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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