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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文所述,B2B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垄断问题并没有很多独特之处,发达国家以现有的反垄断法是可以解决这一市场上的垄断问题的。然而,我国在反垄断方面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垄断现象更是缺乏明确的规制。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立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也应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即适用于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考虑到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与现实交易环境下的交易规则存在的差异,可以在反垄断法中设置专门的条款,既明确将电子商务中的正当行为予以豁免,又明确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核心问题在于平衡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维护公平竞争,既要促进和鼓励电子商务中的竞争,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切实防范竞争者滥用垄断地位,破坏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使消费者的利益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对电子商务中的反垄断立法还应借鉴美国、欧盟等国的立法经验,与国际立法相协调。各国在电子商务领域普遍适用“私法自治”的原则,所以我国在针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时需要审慎,避免公法的过度干预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商务反垄断问题上,保持立法和政策上的灵活性,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这一新兴商务模式发展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只有从立法上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合理地对这一新兴市场进行管理和规制,才能够平衡市场各方的利益,消除矛盾和冲突,从而维持一个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网络经济。 【作者介绍】浙江江山人,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法学硕士;河南南阳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断发展的概念,由于其产生的历史不长,因而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许多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纷纷提出了各自的见解。电子商务最初仅仅是利用网络进行商品交易和资金转移的渠道,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的实现,电子商务的发展涉及到对整个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的整合,其对商业活动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因此,从广义上来理解电子商务更为合适,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一切与商业有关的活动。而商业界所称的电子商务,一般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即狭义的电子商务。 关于企业对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美国官方统计资料显示,B2B交易在整个电子商务中占据突出位置。2001年,美国的年B2B在线销售额达9,950亿美元,占美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量的93.3%。欧洲联盟的B2B交易值私营部门估计,2002年约为1,850亿美元至2,000亿美元。在中欧和东欧,一些预计显示,2003年B2B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40亿美元左右。在亚太地区,此种交易额将迅速增长,由2002年的大约1,200亿美元增至2003年的大约2,000亿美元,2004年将增至3,000亿美元左右。在拉丁美洲,2002年的B2B在线交易额预测为65亿美元,2003年将达125亿美元,还有人提出了要比这乐观得多的数字。根据2001年的预测,非洲的B2B电子商务交易额2002年将为5亿美元,2003年将为9亿美元,南非将在这两个数字中占80%至85%。资料来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03年电子商务与发展报告》.http.www.unctad.org/ecommerce. 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像B2B交易平台、B2B网络、B2B交易市场、B2B虚拟市场等等。但它们都指的是由供应商、分销商、商业服务提供商、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及消费者构成的一种独特的系统,他们利用该系统进行信息共同与商业交易。Tapscot,Virtual Webs will Revolutionize Business,WALL ST.J.,Apr.24,2000,at A38.See also W.Blumenthal,B2B Internet Exchanges:The Antitrust Basics,ANTITRUST REPORT 34(May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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