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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兴电子商务中的垄断行为能否纳入传统的垄断法中进行规制? 网络技术会如何影响市场的结构和市场的特性还没能完全定论,而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更使人们难以预测其对竞争产生的可能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征会有助于市场进入和成本降低,这种市场竞争加剧的结果会有利于消费者。电子商务能够促进竞争的表现很多。例如,当搜索成本、菜单和交易成本降低,买方选择供应商的机会很多时,卖方之间的竞争会趋于剧烈。但另一方面,“先发效应”、“网络的外部性”、“转换成本”及其他的进入障碍可能会影响市场力(market power),使得市场力仅仅在为数不多的大商家之间发挥作用,因此也会减损竞争。例如,电子商务会助长某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使竞争当局监管此类行为的能力降低。 但是,新兴的B2B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并没有超出传统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当垄断行为出现时,借助传统反垄断法中相类似的规则是能够解决问题的。对B2B市场垄断问题的分析,和企业并购的垄断分析是一样的。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说,B2B市场竞争者之间的共谋行为和一般市场上竞争者共谋行为并没有很大差异。反垄断法和反垄断分析模式不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成功、失败的演进而失去作用,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和对消费者保护的原则会一直得到适用。事实上,B2B的建立者通过设计一套完善的B2B运营规则,有可能会消除反垄断问题的发生。但在电子商务运营的有些方面,已经证实有违反垄断法的实质可能性。B2B的所有者因此也应该意识到,其建立起来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结构模式、运营的章程规则、所有权关系和管理会引发潜在的反竞争效果。 虽然说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造就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统意义上的竞争法律框架足以解决新的问题。但是很多领域需要竞争当局审慎的监管,一些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需要进行调整,或者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每个国家的竞争执法当局应该确保市场竞争力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过程中自由地运转,一方面要保护好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另一方面还不能窒息电子商务发展中形成的这种新的竞争形式。因此,各国要制定出适当的竞争政策来迎接这种挑战。 三、对B2B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分析 (一)B2B电子商务市场垄断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新特征 电子商务市场内在的网络特性使得这种市场容易形成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使B2B市场容易具有“排斥性”特征。随着电子商务使用者的数量增多,网络价值的增大、“网络的外部性”,使得对网络市场的支配问题也伴随而生。如果“网络效应”很强,就会使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使用网络的机会减少,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随着在同一个交易平台上的需求方和供应商数量增多和利益增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垄断问题就会出现。但电子商务环境的垄断更具有暂时性,垄断并不必然抑制和排斥竞争;相反,垄断者仍然面临着各式各样和不同程度的竞争。这种垄断不但没有“高价低质”的垄断产品侵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社会经济效率低下,也没有消灭竞争,遏制创新。技术创新、竞争、垄断这三者在网络经济时代将始终是交融互促地发展的。这就对传统经济学中的反垄断观念提出挑战。 电子商务市场中“网络效应”的扩大,让竞争政策的制定成为两难。一方面需要考虑到只有庞大的商务网络市场才能实现实质性的效率。实践中,每一个交易平台都在尽可能多的吸引各个行业的参与者,这或许不应该视为是竞争问题;另一方面,竞争政策需要确认“网络效应”会产生市场失灵的效果,将会实质性的提高市场准入标准、阻碍市场扩张,这就会使得规模很大的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实质性的市场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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