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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兴B2B电子商务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者:

徐士英、王良

  《法律科学》 2007-7-9  


  (1)降低交易中的信息成本,使传统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搜索成本高的问题得以解决。买卖双方通过网络使信息交流成本变得低廉、方式变得快捷。 
  (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促销成本、采购成本、库存成本、营销成本、组织管理费用等。对企业来说,成本的降低就意味着收益的增加。 
  (3)缩短企业生产周期。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可以为产品的开发与设计提供快捷的服务,改善许多业务流程,缩短产品开发和制造周期,以同等或较低的费用生产出更多的产品。 
  (4)创造新的市场机会。B2B电子商务打破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建立了一个新的企业营销渠道,可以吸引更多的新顾客,并能使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形成规模经济。 
  (5)提高顾客满意程度。企业利用网络可以提高对顾客的服务效率,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另外,B2B电子商务能够实现企业业务的整合,即实现企业内部业务系统的集成、协作和流程自动化,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并通过供应链整合来实现供应商、生产商和分销商之间的紧密联系,最终实现标准化数据的流畅和无缝传输。B2B也可以将自己的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外包,自己只进行核心价值的生产。 
  如上所述,B2B电子商务市场的形成能够极大地增进效率,加剧市场的竞争。当商业运作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竞争性,会有助于产品价格降低、质量提高、更新加快,这会有利于消费者。但是B2B的结构及设计模式,营运商制定的营运规章、规则,和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安排,电子商务的所有权与管理,以及电子商务运营的市场的特征和产生的效果等一系列因素,也引发了广泛的反垄断问题关注。 
   
      二、B2B电子商务市场的垄断法规制
   
  (一)各国有关B2B电子商务垄断现象的立法回应 
  电子商务作为先进生产力代表的技术工具,蕴藏着巨大的利润和财富。这些前所未有的利益和机会将成为整个社会追逐和争夺的新目标。而新的竞争模式也应运而生,这必然需要一套新的竞争规则与之适应,否则无序的竞争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的失控和冲突的不断发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现行的法规与电子商务实践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为竞争在网络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于传统的市场经济,竞争的表现形式与规则有所修正。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的认定及价值判断随着社会对利益、效率、公平的需求变化而改变。在网络经济中,反垄断在规范标准、操作权限及程序、效能范围等方面都会有前所未有的改变。经济形态和经济需求的改变必然引起制度上的变迁,许多国家已经从立法入手对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来回应网络经济的变化。 
  早在2000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建立了一个研究机构,专门来研究和解释电子商务中的竞争法问题。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同年10月发布了该机构的研究报告。公平贸易局也曾委托经济前沿(Frontier Economics)杂志社进行了一项名为“电子商务与竞争政策的建议”的研究,并于2000年8月发布。2000年10月,OECD举行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小型多边会谈,并向10个主权国家的竞争机构提出了书面的建议。欧盟委员会也不甘步其后尘,他们对有关电子商务市场的评估原则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并在一系列的会议上发布。与此同时,他们也通过适用欧盟竞争法第81条和欧盟并购条例(ECMR),以通告的形式来获取对这一新兴市场的实践性认识。并且欧盟委员会已经准备制定一项针对B2B电子商务商业交易的反垄断法案。 
  现在,如果我们去分析一家B2B电子商务市场时,就会比较容易判断某一国家的当局对之所持的一般立场。而这些观点、立场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些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竞争政策。当企业在某一行业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时候,就会注意其行为可能会产生的竞争法后果,从而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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