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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作者:

刘春霖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7-6-22  


 
最后,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人将域名与商标、商号并列为商业标记权,有人主张法律应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专门的域名权,作为一种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总的看,域名的识别特征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决定域名的确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网络用户的域名被人侵犯,应当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法》有关“假冒”“误导”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域名使用人没有注册商标,或者自己的域名与自己注册的商标不一致,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可以用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维护自己的域名。
 
(五)电子商务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制止电子商务中的垄断,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利,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见,靠这两个简单的条款,很难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电子商务中的垄断,亟待反垄断法的出台。我国反垄断法千呼万唤不出来,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性垄断在中国经济体制中根深蒂固,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羁绊反垄断法出台的主要因素;有些人片面地强调,中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还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不存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迫切性。事实上,反垄断法并非绝对禁止垄断状态本身,而是要杜绝滥用垄断地位,因此反垄断法不会阻碍规模经济的发展;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垄断,包括电子商务中垄断,已经成为桎梏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反垄断旨在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在2003年《中国知识产权报》分6期连载。)
 
 
Legal Restriction of Unfair Competition in the Electronic Business
 
 
Abstract: It needs fair competition, instead of unfair competition, between market subjects to develop normally the electronic business. Such unfair competitions in the electronic business practice as confusion of subject, goodwill infringement, trade secret infringement, preemptive registration of domain name and the monopolization in electronic business, has been preventing the electronic business cause from developing rapidly. We may seek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unfair competitions in the electronic business practice from two points, legal restriction and legislation.
 
Key Words: Electronic Business   Unfair Competition   Legal Restriction
 
 
 
 



注释: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4页。
  
   薛虹:《美丽新世界——因特网上的知识产权纵横谈》,《知识产权》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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