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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的法律性质分析及规范思考
 
 
    作者:

张雨林

  信息网络安全 2006-10-13  

对网络拍卖进行程序性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网络经济。因为网络的特性,仅仅从立法上对其进行监管是不够的。要赢得广大网民的信任,合理、迅速的发展网络拍卖市场,就必需从根本上设计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和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配合未来的《电子交易法》的实施。这套交易机制应当包括:规定网络经营者的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建立统一的网上支付体系;完善和推广实名认证制度;采用电子身份证;建立信用体系等。国际上所指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它特点是:解决纠纷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处理争端的效率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在我国信用与监管体系缺失,信息条块分割等因素是建立ODR所面临的困难,所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机制有很大的意义。这套机制的立足点不仅仅是解决网络拍卖或网络交易纠纷,而是应该以推动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为目标。

以相关国家部委和相关全国行业性协会为主体组建全国性网上争端解决机制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具有保障作用,且具有很强的实际可操作性。具体构思有这几点:1、这个机制其框架涵盖法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政府管理等;2、它区别与ODR,其并不是独立的“第三人”,而是相关权威部门或协会。为保证争端解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信息产业部联合组建,成立一个专门的网上争端解决机构;3、建立一个权威性、全面性的在线争端解决平台。4、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调解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体系,以弥补现有法律环境灵活性不足的缺憾。这四个机构平行独立。

其中,网上仲裁、网上调解应以相关专业人士为主体,法院可以派员进行程序性监督。这种机制的特点是:解决了管辖权问题、克服了网络的无地域性;增加了救济途径、降低了救济成本,便利、快捷,便于纠纷的解决;保障了纠纷解决的效力,也保障了政府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这种机制也可以解决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非网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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