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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法
 
 
    作者:

张楚

  《政法论坛》 2005-6-13  



    六、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制度

    数据电讯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都是区别于传统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有的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数据电讯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电讯概念与效力,以及数据电讯的收、发、归属,及其完整性与可靠性推定规范等。

    2、电子签名的效力制度。其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广义与狭义的电子签名)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等。

    3、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其具体内容有:认证机构的设立与管理、认证机构的运行规范,及其风险防范、认证机构的责任等。

     上述电子商务中的基本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因特网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它与传统的商事交易中的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签名、及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判别等问题,是相联系的。由于篇幅所限,不再详细论述这些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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