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我国的国情与美国有很大区别,虽然不能成套照搬其经验,至少其中有一些值得参考的积极因素。首先,在政府参与电子商务的管理与规范上,尤他州的作法似乎对我国有较大借鉴意义,尽管该法在美国曾受到许多批评。由于我国几乎不存在历史悠久、信誉卓著的大型企业,换言之,企业信誉相对较弱,因此,不能完全像美国那样由企业在电子商务中起主导作用,而需要以政府的信誉作补充。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进行交易,信誉是举足轻重的问题。完全由企业自行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而没有相应的法律的规范和政府机关的管理,在我国还很难行得通。其次,在电子鉴别技术的选择上,加利福尼亚州的中立方法甚为有益。这一点是受到普遍肯定的,即便是美国的一些起初主张“技术特定化”的法律专家,有些后来都改变了观点,转而支持此种方法。〔 7〕(72 卷P1932)道理很简单,任何阻碍新技术发展的法律,终将被新技术发展的力量所破除。其三,在认证机构的管理模式上,美国国会议案中提出的“行业自律”式,亦对我国有参考价值。当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成熟后,采用此种方式是较为合适的。而在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初创时期,还要以政府的参与支持为主。当然,至于我国最终将采取何种调整方式,还有待于自身经验的积累,并由立法者作出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1〕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R〕.尤他州法律汇编第46目第3章Utah Code Ann. tit. 46,Ch.3(1996). 〔2〕美国MBC律师事务所·电子商务立法摘要〔R〕.(http/ /www.mhc.com/ds-sum/html)Electronic Commorce logislation 1999年10月访问。 〔3〕美国律师协会·电子空间法〔R〕.(http//www. mhc. aba.org/buslaw/cyher/html)1999年9月访问。 〔4〕〔美〕本杰明、怀特.电子商务法〔M〕.纽约:阿斯奔法律与贸易出版社,1998. 〔5〕美国宪法〔Z〕. 〔6〕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电子商务立法〔R〕.( http//www.nccual,org/)1999年9月访问. 〔7〕〔美〕艾美利亚·玻丝.电子商务与国际国内法律改革的互动关系〔J〕.图兰法律评论1998. 〔8〕美国律师协会.数字签名指南〔R〕.(http// www. aba.org/scitech/html)1999年9月访问. 〔9〕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文件草案〔R〕.(http//www.un.or.at/uncitral1999年访问. 〔10〕〔美〕格林伍德,堪贝尔.电子商务立法〔J〕. 商业律师,1997. 〔11〕〔美〕金·温妮.开放系统,自由市场与因特网规范〔J〕 .图兰法律评论.1998. 〔12〕〔美〕本杰明·怀特.电子签名的风险〔J〕. 芝加哥:计算中心与信息法杂志1997. 〔13〕美国“笔迹”公司.公司业务介绍〔R〕.(http/ / www.penop,com)1999年9月访问. 〔1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会议备忘录〔R 〕.(http//www.un.or,at/uncitral/)1999年9月访问.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