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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
 
 
    作者:

张楚

  《法律科学》  2005-9-5  


        (三)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我国的国情与美国有很大区别,虽然不能成套照搬其经验,至少其中有一些值得参考的积极因素。首先,在政府参与电子商务的管理与规范上,尤他州的作法似乎对我国有较大借鉴意义,尽管该法在美国曾受到许多批评。由于我国几乎不存在历史悠久、信誉卓著的大型企业,换言之,企业信誉相对较弱,因此,不能完全像美国那样由企业在电子商务中起主导作用,而需要以政府的信誉作补充。因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进行交易,信誉是举足轻重的问题。完全由企业自行颁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而没有相应的法律的规范和政府机关的管理,在我国还很难行得通。其次,在电子鉴别技术的选择上,加利福尼亚州的中立方法甚为有益。这一点是受到普遍肯定的,即便是美国的一些起初主张“技术特定化”的法律专家,有些后来都改变了观点,转而支持此种方法。〔 7〕(72 卷P1932)道理很简单,任何阻碍新技术发展的法律,终将被新技术发展的力量所破除。其三,在认证机构的管理模式上,美国国会议案中提出的“行业自律”式,亦对我国有参考价值。当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成熟后,采用此种方式是较为合适的。而在目前电子商务市场初创时期,还要以政府的参与支持为主。当然,至于我国最终将采取何种调整方式,还有待于自身经验的积累,并由立法者作出价值判断。

【参考文献】
    〔1〕美国尤他州·数字签名法〔R〕.尤他州法律汇编第46目第3章Utah Code Ann. tit. 46,Ch.3(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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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美国宪法〔Z〕.
    〔6〕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 电子商务立法〔R〕.( http//www.nccual,org/)1999年9月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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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美国“笔迹”公司.公司业务介绍〔R〕.(http/  /   www.penop,com)1999年9月访问.
    〔1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会议备忘录〔R 〕.(http//www.un.or,at/uncitral/)1999年9月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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