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联邦立法简介 虽然美国国会于1997年和1998年分别通过了“税务重组与改革法案”和“减少政府纸面文件法案”〔3〕两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文件, 但与各州的积极行动相比还是“雷声大、雨点小”。所谓“雷声大”,是指美国国会参众两院议员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呼声较大,议案不少。仅1997年至1999年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的议案就有17个之多。其中有“电子安全交易法案”、“数字签名法案”、“数字签名与电子认证法案”、“千禧年商业法案”等。美国国会立法程序繁琐,辩论、审议回合多,这些法案能否最终通过,还是未知数。所谓“雨点小”,就是指目前为止联邦立法机关只通过了屈指可数的与电子商务仅有表层联系的法律,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问世。 美国联邦立法机关的工作进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美国联邦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政策,二者有着内在的互动联系。一方面联邦政储在建立信息高速公路,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等问题上热情鼓动,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上,却极力淡化其主导角色。其实这些作法,正是美国联邦政府电子商务政策的具体表现。1997年克林顿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4〕(第4章第2节)这一表明联邦政府立场的重要文件。 该文在谈到电子商务的政策时,提出了以下五项原则:1.私营企业应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起领导作用;2.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干预;3.如果需要政府干预的话, 其目的应当是以预定的最低限度主义来支持和推行与电子商务相协调的、简化的法律环境;4.政府必须承认因特网的特殊性质;5.应以全球为基础促进因特网电子商务。其具体作法也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有以认为合适于自己的方式调整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的自由;2.规范必须在技术上是中立的(亦即不要求使用某种技术,也不以某种技术的使用为假定前提),并且具有超前性(即规范不能阻碍未来技术的发展);3.只要支持电子技术应用所必须或非常需要的,就应修改现行的法律或颁新的法律;4.立法中既应考虑到高科技商事领域,也要考虑到没有上网的企业。 美国联邦政府惟恐不恰当的政策或立法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给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造成阻碍,以至于在电子商务立法问题上前思后量,裹足不前。然而,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市场的规范化,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加利福尼亚州务卿在说明该州为何没有对签署人的责任和认证机构等问题作出规定时认为:“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州的立法来解决,希望当事人通过合同,或由其他的立法途径予以解决。”〔2 〕事实上,电子商务本身是一个州际性、乃至国际性的问题,美国联邦立法对电子商务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只是时间上迟早的问题。况且美国宪法中的“商事条款”〔5〕(第8条)已经赋予了联邦立法机关对跨州的商事活动进行规范的权力。美国联邦立法机关最终将在电子商务立法问题上交出一张什么样的答卷,人们正拭目以待。 (三)非官方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 各州电子签名法的纷纷出台,只是美国电子商务立法的一个侧面。为了迎接数字化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该国一些非官方法律机构也在电子商务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法学研究编纂机构 美国州法统一全国委员会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制订新的适应电子化交易的法律文件,其中主要有: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该法草案原名为“统一商务法典第二章B”即UCCA2B )和“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6〕〔7〕前者,主要调整通过网络途径进行的信息产品的交易,譬如软件使用许可合同、数据库使用许可合同、信息服务合同等,其合同的标的都是以无形的信息形式存在的,并且完全可以直接在网络上完成交易,实际由在线资金支付与在线数据传输两个方面构成。可以说它是配合电子商务内容的变化而制订的。而后者则力图为美国五址个州建立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务规范体系,是从操作规程上(亦即从交易的形式上)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二者异曲而同工。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已于1999年7月底在全美州法统一委员会上获得通过, 并建议各州于9月起开始在立法中采纳。 这是美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其最终被采用的效果值得关注。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