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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看地方信息化立法
 
 
    作者:

阿拉木斯

  cyberlawcn.com 2007-9-11  

  还有,针对电子商务,该条例草案在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中分别针对网络经营的合法性、身份的真实性、数据信息的保存、投诉受理机制的建立做出具体规定,分别涉及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中因身份不真实、合法性审查不完善、交易规则不明确和纠纷协调机制不健全等关键问题,如能将这些环节理顺,电子商务中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也就自然理顺了,相关的矛盾必然会大幅减少。如其第二十七规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管理”,我们认为该条款的设定非常必要,目前我国涉及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数量众多、即时发生且往往数额较小、跨越区域,对于此类纠纷,都动用成本较高的国家行政力量解决显然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自己解决矛盾的功能和社会中介力量的作用。

  有了上面这些针对性、操作性非常强的条款,使得这个条例草案看上去非常生动,这些“亮点”与其他的涉及宏观面的条款相结合,形成了点与面的有机结合,既充分顾及了整体,又不失时机地点到了关键环节,将会切实推进北京的信息化事业。地方信息化立法中的这种点面结合也是非常关键的,条文过于原则化没有可操作性,难以直接指导实践,而全是具体措施又会没有高度,缺乏前瞻性,这里的点与面怎么结合、点从哪里切入、面又覆盖哪些、点到什么程度、点的量占到多大,等等,都是具有相当难度的。所以,从这些角度衡量,该条例草案的处理还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总之,信息化立法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工作,从定位、结构、原则到具体条款都需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性,但同时也必须密切结合实际,甚至还要超越实际,具备相当的前瞻性和可扩展性,其难度可想而知。而再具体到地方信息化立法,由于国家层面的立法严重缺位,这些难点就又被放大了,还增加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准确定位、如何合理取舍、如何确立基本原则、如何准确把握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平衡、如何在有限的篇幅中突出重点并提出最有效的措施?等等。处理好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对我国信息化事业的深刻理解,更需要我们对信息化法制建设的成熟把握和相关技巧的娴熟运用。在这些方面,通过这个条例草案,我们看到一些亮点,觉得非常有必要点出来。以便进一步研究、进一步发扬、进一步完善,唯其如此,我们才能把我国的信息化法制建设这一艰巨任务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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