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这三个因素,我们认为,地方信息化立法如果坚持严格的立法思路,即我们所说的条例等法律的模式,这三个难点恐怕都是无法绕开,而一旦我们把立法定位于类法律的政策型法律——促进条例,这种体例上的束缚就很小了,完全可以避开一些难题不谈,只讲我们地方政府能做哪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促进什么样的应用,以及要求区域内的企业在某些方面做到什么样的程度,等等。显然,这是一种基于对信息化和信息化法制建设有着深刻理解的聪明的选择,其本身就是一种成功,值得借鉴和推广。
第二,关于条例草案的结构。条例草案以信息化促进条例为题目,以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为核心内容,以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可靠为基本原则,以具体的46条措施为支撑,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相互呼应的整体。比如其核心内容就与基本原则完全对应,信息化工程建设对应统筹规划、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对应资源共享、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对应务求实效、信息安全保障对应安全可靠,而且统筹规划之于信息化工程建设、资源共享之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务求实效之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都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是解决其中存在问题的核心。这样看来,这四条基本原则抓的非常到位。
还有,在设计一个地方信息化立法的结构的时候,如何取舍是非常关键的,决定了立法的成败。我们前面曾提到,信息化立法头绪很多,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等,每一大类中又包含许许多多的具体问题,如果进行大包大揽的信息化立法,很可能是注定就要失败的,自相矛盾、顾此失彼、原则难以统一、篇幅过长不易于操作等都是很容易出现的问题。如果简单概括信息化的法律问题,我们不妨可以用涉及范围与区域广、牵扯部门多、新的法律问题多、法律空白多这“四多”来概括。这时候,我们选择哪些问题加以解决、先不触及哪些问题就变得非常关键,也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问题。而信息化工程、信息资源、信息技术都是信息化的基本要素,也是我们在从促进的角度看信息化时必然要切入的几个方面,或者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信息化的几个“抓手”。这样,暂且抛开很多信息化中的疑难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世界性的法律难题)不谈,以信息化工程、信息资源、信息技术为突破口,集中精力着力解决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就不仅抓住了信息化的要害,使各项促进措施有的放矢,更可以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尴尬局面。
第三,关于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在该条例草案中,我们注意到一些很有特点的条款,如:第十四条:“使用政府投资新建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第十八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的管理,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保证政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信息丢失、泄露或者被滥用”;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信息资源公益性开发利用”。之所以说是有特色,是因为我们感觉这些措施很具体、可操作性很强,又有很强的针对性,直指我国目前电子政务建设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如系统维护、信息更新、借助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等等。几个条款,虽然用词不多,但分量可不轻,可谓整个条例草案的“亮点”。
类似的条款还有很多,如第二十四条针对我国农业信息化,提出:“本市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支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电话等多种形式为农民提供市场、科技、卫生保健等生产、生活实用信息服务。”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多种形式”这几个字,切中了我国农业信息化的要害。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具特色、发展程度差别较大,并且信息化的基础都非常差。推广农业信息化,关键是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当地的现有条件,有互联网的用互联,有广播电视网络的用广播电视网络,有电信网络的用电信网络,这样才能真正切实推进我国前景广阔的农业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