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感觉,信息化立法一直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尤其是地方的信息花立法,一方面是头绪很多,即便就信息化中的任何一点单独立法,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等,也不是几个、十几个条款就能解决问题的,而现在要在一部信息化法中把这些方方面面的问题都“一网打尽”,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另一方面,地方信息化立法的上位法可以说是严重缺乏,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信息安全法、信息资源利用法、电子交易法、电子支付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统统都是空白,使得地方立法无法找到直接的依照,在很多方面都要做开创性的工作,其挑战也是可想而知的。也就是说,在信息化立法中,如何准确定位、如何合理布局、如何确立基本原则、如何准确把握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平衡、如何在有限的篇幅中突出重点并提出最有效的措施、如何将法言法语和科技术语有效融合?等等难题,都需要我们充分发挥创造性加以解决。
面对难题,退路也是没有的。一方面,信息产业在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发展,信息化推广和深化的速度也有过之而无不及,许多信息化工程在开工、建设、验收,大量信息资源在不断开发、加工、利用,新的信息技术更是一日千里、层出不穷。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很多关系需要平衡、很多利益需要保护、很多产业需要扶植。具体到北京,上述情况在数字北京、数字奥运的战略目标下更显紧迫,急需一部统领北京信息化全局的地方法规的出台;另一方面,广东于2002年出台《电子交易条例》、湖南于2004年颁布《信息化条例》、杭州在2005年实施《信息化条例》,上海的《电子商务条例》也已酝酿多年,先于国家的地方信息化立法正成烽火燎原之势。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让我们来选几个点简要分析一下这部《北京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怎样来迎接挑战、解决矛盾的。
第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定位。当我们看到这个条例草案的时候,首先注意到的是其名称与其他省市相应条例的差别,如湖南的《信息化条例》、杭州的《信息化条例》,那就是多了“促进”两个字。把“促进”两个字放在此处,结果会有什么不同呢?
一般来说,法律主要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它围绕一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来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这是大部分法律的基本模式。但也有一些法律例外,比如《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我们可以把这类法律称为政策型法律,这类政策型法律的模式可以不与那些传统意义上的法律相同,其主要内容往往是围绕促进某一个产业或某一类企业的发展来设计的。这样一来,一部信息化条例就应该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围绕信息化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来设定,而一部信息化促进条例则应是一部政策型法律,可以抛开传统法律的框架,做更多倾向性的、以促进某一个产业或某一类企业的发展为目的的内容设计。只有这样,法规的题目才能与内容统一。
那么,我们目前的信息化立法,尤其是地方信息化立法,应该出条例还是促进条例呢?我个人倾向于后者,即信息化促进条例。首先,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目前我国地方信息化立法的上位法可以说是严重缺乏,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信息安全法、信息资源利用法、电子交易法、电子支付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统统都是空白,直接导致我国信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都处于尚未确定的状态。地方信息化立法即便可以通过努力尽量克服这些难题,但也很可能会出现与其后出台的国家层面的有关法律不一致的尴尬局面。广东2002年出台《电子交易条例》就是与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存在根本上的差别,前者采取的是认可特定技术的原则,后者采取的是技术中立的原则;其次,信息化领域面对很多全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支付平台、虚拟货币、博客的法律问题等,其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难在现有法律中找到相关的依据,或者说,这些法律问题给现行的法律体制带来的是全新的挑战。解决这一类法律问题不仅需要从法律的层面入手,可能还需要从一些根本性的法律制度着手,如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会涉及民法中的物权或债权等基本法律问题等,恐怕不是地方法规可以解决的;还有,信息化法律问题还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就是很多都是跨区域的,尤其是电子商务,这种特性表现得更为突出,给地方信息化立法造成了不小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