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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的立法过程和草案内容
 
 
    作者:

任军民

  中国法学网 2007-6-30  



    "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本条规定可以取决于对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利用例外条款合法获得的实际收益,并保证这些例外条款不会对作品和保护制品的正常实施造成妨碍或对权利人在此方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法典第L - 331-10条 :但是,当作品或另一受邻接权保护的物品根据当事人 的合同协议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以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其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时,权利人不能坚持适用第L - 331-9条的规定"。

    "法典第L - 331-11条 :在法典第L - 122-5条和第L - 211-3条所表明的条件下, 编辑者和电视服务的分发者不得采取能剥夺公众享有个人复制权的技术措施,包括复制在一种载体和一项数字格式上。

    "国家视听高级理事会保证第一款的义务在1986年9月30日’传播自由’法律第42条和第48-1条所规定的条件下得到遵守"。

    "法典第L - 331-12条 :由於保护技术措施的使用对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 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阅读的进入连通条件以及对法典第L - 122-5-2°条和第 L - 211-3-2°条所列举的影响个人复制例外权的限制,必须使网络使用者获知"。

    "法典第L - 331-13条 :所有获得法典第L - 331-8条列举的例外条款的受益人 或代表该受益人的法人可以就第L - 331-5条定义的保护技术措施对例外使用造成的限 制而引起的纠纷向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提起有关申请"。

    "法典第L - 331-14条:法典第L - 122-5-7°条所指的法人和向公众开放的组织为 适应残疾人的需要而对一件作品或一项保护制品进行复制和表演,它们可就印刷文章向数字文件转化过程中方式的纠纷向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提起有关申请"。

    "法典第L - 331-15条 :在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技术措施控制机构努力 促进一项调解协议。当它作出一项调解笔录时,笔录具有可执行的效力;并应向一审法院的书记员处备案。

    "从接受申请后,在两个月的期间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上述机构在审查有关当事人提交的观察报告后作出附带理由的驳回决定或发布命令,如有实施强制措施的必要,该命令应载明保证例外权利的具体措施。上述机构作出的强制措施由该机构予以解除。

    "这些决定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保护的秘密得到遵守下向公众公布。决定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后者可就此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有中止的效力"。

    "法典第L - 331-16条: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具体规定本章实施的条件。它应 规定第L - 331-12条所指一件作品、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使用者的信息 的方法"。

    第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加第L - 331-17条到第L - 331-21条的五款内容:

    "法典第L - 331-17条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是一独立的行政机构。它具有对著 作权或邻接权作品或制品的认定和保护技术措施方面进行监督的一般职责。

    "该机构每年在向政府和议会提交的报告中重点提出它所观察到的这一领域内最显明的演变和它们对文化内容传播可预测的影响。该机构可以被议会委员会就使上述演变对立法规范适应的需要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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