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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的立法过程和草案内容
 
 
    作者:

任军民

  中国法学网 2007-6-30  



    "上述机构的决定,在法律保护的秘密受到遵重下,向公众公布。该决定应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可就此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有中止的效力。

    "技术措施控制机构主席在获悉技术措施领域内违反自由竞争的行为后,可以向国家竞争垄断和行为滥用理事会提出对该行为惩处的申请。此申请可以依据"商业法典"第L - 464-1条规定的条件在紧急程序框架下提出。上述机构的主席还可以就职 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向该理事会提出获得建议的申请。理事会向上述机构通知它有权审理的所有申请,并接受该机构在本法典第L - 331-5条所指的技术措施领域内的上述 行为的观点"。

    第十五条

    "对可以处理保护作品的软件,其包含的技术措施能允许对一个或几个功用进行远程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进入个人数据,而实施的进口、从欧盟一成员国的转让、材料提供或编辑,应向国家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服务机构作出事先申报。提供者、编辑者或负责进口或从欧盟一成员国实施转让的人员,应向上述服务机构转交有关软件的详细说明和编码来源、图书馆使用的编码来源当软件能自由处理时以及从这些编码能获得软件的整体方法和工具。负责信息系统安全的国家服务机构可以,如果这些软件重点是第三者制作、进口或设计的图书馆和组成软件,要求第三者提供相同的材料。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确定上述申报的签发和技术信息的传送的条件。

    "只有当第一款所指的软件的实施,在遵守1978年1月6日关于’计算机、文件和自由’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和在不会对法律保护的秘密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条件时,软件才能应用在对数据进行自动处理的系统上,该系统的实行对保护作品的权利保障是必要的。

    "国家被允许设定第一款所指软件可以适用于国家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和公共或私人组织为保证’国家安全法典’第L - 1332-1条到第L - 1332-7条规定的根本重 大利益的安置而采用的数据自动处理的系统的条件。

    "国家行政法院的命令将决定对本条的适用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应用于数据自动处理系统的实质和特点"。

    第十六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增加第L - 331-8条到第L - 331-16条共九款:

    "法典第L - 331-8条 :享有个人复制例外和本条所指例外的权利由本条和第 L - 331-9条到第L - 331-16条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L - 331-17针对的技术措施控制机构保证技术措施的实施不会剥夺下列条 款规定的例外措施受益者的权益:

    "第L - 122-5条的第二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三项 e) 、第七和第八项;

    "第L - 211-3条的第二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三项最后一点、第六和第七 项;

    "第L - 342-3条的第三项、从2009年1月1日起的第四项。

    "在遵守第L - 331-9条到第L - 331-16条的规定下,根据作品和保护制品的种 类、公众传播的不同方式和自由实施保护技术提供的可能性,上述机构决定例外措施实施的具体程序以及特别是认定在个人复制例外的框架中被允许制作的复制品的最小数量"。

    "法典第L - 331-9条 :采用第L - 331-5条定义的保护技术措施的权利人可以 将例外措施的受益人进行司法控告以限制复制品的数量。但他们应采用有效方法使技术措施的使用不会剥夺第L - 331-8条所指例外条款受益人对其权利的实施。他们 应尽力与有关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当事人一起确定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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