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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和保护的技术措施"专题中,增加第L - 331-5条:
"第L - 331-5条:为阻止或限制未经著作权人或著作邻接权人许可对一件除软 件外的作品、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的使用而采取的有效技术措施在本章规定的条件下受到保护。
"第一款的技术措施包括所有在其正常运行框架下可实现本项所规定职能的技术、装置和组成。当本项针对的’使用’能够被权利人利用通道密码、一项保护方法如密码设置、干扰或其他对保护制品的改变或利用某一能实现保护目标的复制品调控机制而实行控制,这些技术措施被认为是有效的。
"一项协定、一种格式、一种密码设置、干扰或改变方法本身不能构成本条所指的技术措施。
"在尊重著作权的情况下,技术措施不能产生阻碍相互兼容性原则实际执行的效果。技术措施的提供人应提供在第L - 331-6条和第L - 331-7条规定的条件下实现相 互兼容性的基本信息。
"本章内容不影响1986年9月30日通过的’传播自由’法律第79-1到79-6条和第95 条规定的司法保护。
"技术措施不反对在本法典规定或权利人允许的权利限度内对作品和保护制品的自由使用。
"本条的规定应对本法典第L - 122-6-1条的内容不会产生妨碍"。
第十四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增加第L - 331-6条和第L - 331-7条:
"第L - 331-6条:第L - 331-17条指的技术措施控制机构必须保证第 L - 334-5条设定的技术措施不得,由於它的相互不兼容或不具备相互兼容的能力,导致,在一件作品的使用中,对著作权人就软件以外的一件作品或邻接权人就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所做决定限制的补充和独立性限制"。
"第L - 331-7条:软件编辑者、技术系统制造者和服务实施者,在不能进入连 通相互兼容性的基本信息时,在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向技术措施控制机构申请以保障现有系统和服务的相互兼容,并从技术措施的权利人处获得实现相互兼容性所需的基本信息。从收到申请之日起,上述机构应在两个月的期间内作出决定。
"实现相互兼容性的基本信息包括必需的技术材料和程序编制界面,它们能允许一项技术装置,在尊重原始作品或保护制品使用的条件下,进入,包括2004年6月 21日 的有关’数字经济信任’法律 (n° 2004-575)第四条设定的平台在内,某一作品或 受技术措施保护的制品和电子形式信息。
"只有设置技术措施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使用人的行为将对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造成重大妨碍时,他才能要求受益人放弃对它独立和相互兼容软件的编码来源及技术材料的公开。
"上述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建议的保障条款以结束与相互兼容性相违背的实施行为。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上述机构在审查有关当事人提交的观察报告后作出附带理由的驳回决定或发布一项命令,如有实施强制措施的必要,该命令应规定申请人能获得进入相互兼容性基本信息的条件和为保障技术措施的完整性、有效性所作出的保证以及进入和使用保护内容的条件。上述机构作出的禁止命令由该机构予以解除。
"上述机构有权对当事人在不执行强制措施或不遵守它所接受的保证时作出财产性处罚。每一处罚应与当事人受到损失的程度、被处罚企业或机构的状况和违背相互兼容性行为可能的反复成一定比例。处罚应单独作出并列举理由。其金额最多不超过当事人世界范围内税外销售额的5%,该数字应是这一企业实施违背相互兼容性行为以来在某一具体营业活动中实现的最高销售额;在其它情况下,处罚为一百五十万欧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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