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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邻接权的期间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1-4条的草拟 :
"法典第L - 211-4条:本章所规定的制品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从下列行为完 成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
"1°表演者的表演。尽管如此,如果一项表演的固定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通过实际样品或公众传播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表演者的财产权只能从该行为第一次实施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五十年后丧失;
"2°为唱片制作者对某一段声音的第一次固定。尽管如此,如果一种唱片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通过实际样品或公众传播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唱片制作者的财产权只能从该行为实施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五十年后丧失。如果未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其权利从第一次公众传播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五十年后丧失。
"3°为或不为影像制作者将配有声音的图像的一部分进行第一次固定。尽管如此,如果一种影像带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间内通过实际样品被置于公众获得状态或被向公众传播,影像带制作者的财产权只能从该行为第一次实施后的第二年一月一日起五十年后丧失。
"4°为视听传播企业对第L - 216-1条所指的节目向公众第一次传播"。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2-7条的最后一句被删除。
第三章个人复制的佣金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11-4条被补充增加一款:
"这一报酬应参照对法典第L - 331-5条定义的技术措施的使用程度和对个人复 制例外使用的后果。它不能针对已受到财政补偿的个人复制行为"。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11-5条第三款被补充增加以下两句 :
"负责个人复制的委员会会议记录必须根据行政命令所规定的程序向公众公布。这一委员会发布年度报告并将此提交国民议会"。
第四章信息和保护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第一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131-8条后,增加第L - 131-9条:
"法典第L - 131-9条:合同应标明制作者可以采用法典第L - 331-5条规定的技 术措施以及第 L - 331-22条规定的电子形式的信息,并详细标明每一种实施方式所实 现的目的以及作者实现进入连通上述数字形式技术措施和信息的基本特征的条件,这些措施和信息可被制作者切实采用以保证作品的实施"。
第二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2-10条后,增加第L - 212-11条:
"法典第L - 212-11条:第L - 131-9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制作者和表演者根据第 L - 212-3条和第L - 212-4条所签订的旨在促使获得实施许可的合同"。
第三项: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条款适用于本法生效后所签订的合同。
第十二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中著作权部分一般规定的章节内设立"程序的一般规定"和"信息和保护的技术措施"两个专题,第一专题包括第L - 331-1条到第L - 331-4条。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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