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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列举的例外措施不能对表演、唱片、录像片或节目的正常实施造成侵害,也不能对表演者、制造者或音像传播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二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1-3-3° 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条
第一项: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42-3条的修改:当某一基本数据被权利人置于公众 之下,权利人不能 禁止 :
1。在法典第L - 342-3-2°条后,增加3°和4°两款:
"3°对一项基本数据的删除和再使用必须在本法典第L - 122-5-7° 前两款定义的 条件下进行";
"4°对基本数据的内容在数量或质量上具有实体性质的一部分进行删除和再使用,条件是这些基本数据的构成以教育为目的并且是为文字数字编辑而实现,以及适用于教学和研究领域的特定目的,这一例外排除了游戏或再创造的行为。当然,这一删除和再使用针对的公众主要由中小学生、大学生、教师或直接有关研究人员所组成,数据的来源必须指明,而且删除和再使用的实施不具有任何的商业活动而且需支付一定报酬,该报酬的商议可采用承包形式"。
2。在法典第L - 342-3条中增加一款:
"本条所列举的例外措施不能对基本数据的正常实施造成侵害也不能对数据制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二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42-3-4° 条的规定(关于教育、教学和研究部门对基本数 据的使用)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条
第一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122-3条后,增加第L - 122-3-1条:
"法典第L - 122-3-1条:当一件作品的一份或多份样品由作者或权利享有人许 可在欧盟某一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圈的另一签署国领土上第一次出售,这些样品在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圈签署国内的销售将不再受到禁止"。
第二项:在本法典第L - 211-5后,增加第L - 211-6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1-6 条:当受邻接权保护的某固定制品的一份和多份样 品由权利人或权利享有人许可在欧盟某一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圈的另一签署国领土上第一次出售,这些固定制品的样品在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圈签署国内的销售将不再受到禁止"。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4-1-2°条的修改 :当某一录音制品为商业目的而公开,表演 者和制作者不得反对:
"2°它的电台传播、具有同时与整体特点的有线电播发以及严格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复制,这一复制是由电台传播企业或者是为该企业利益而实施,从而使自己配音制作的节目在本广播电台以及在能获得合理收益的其它传播企业的广播电台上传播。
"在其他所有情况下,上述节目的制作者有义务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典第L - 212-3 和 L - 213-1条规定的邻接权享有人的特权相符合"。
第六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1-4条规定的"程序"后增加"由议会实施控制的"
(第L - 331-4条的内容为:本法典第一部分所认定的权利不能影响为完成法律所 规定的由议会实施控制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行为或为国家安全所实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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