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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的立法过程和草案内容
 
 
    作者:

任军民

  中国法学网 2007-6-30  



    "本款所指法人和机构可在印刷作品备案两年内提出要求,就作品编辑的数字文件向国家书籍中心或行政命令指定的机构提交,这些文件将被放置于2004年6月21日有关’数字经济信任’法律 (n° 2004-575)第四条所规定的平台上以供上述法人和机构 使用。国家书籍中心或命令指定的机构应保证这些文件的秘密性和文件使用通道的安全"。

    "8°为保存目的或保证公众图书馆、博物馆或档案服务机构就地查询的条件对某一作品进行的复制,条件是它们不得寻求任何经济或商业利益。

    "9°通过书写、影像媒体或网站方法,为及时信息的专有目的和与及时信息连接,在清楚标明作者姓名的条件下,对一项书画刻印、造型艺术或建筑作品而进行整体或部分的复制或表演";

    "第L - 122-5-9°条第一项不适用于针对阐述自己信息的作品,特别是摄影或插 图作品。

    "复制或表演,特别是它们的数量或尺寸,与及时信息的实施目的不成严格的比例或与及时信息不直接相连,应按照现行有关营业部门使用的协议或价格为基础支付作者的报酬。

    "本条所列举的例外条款不能对作品的正常实施造成侵害也不能对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条实施的具体办法,特别是第L - 122-5-3° d) 条所规定的材料分发的条件和 特 征、第L - 122-5-7°条所规定的行政机构以及第L - 122-5-7°条所指的有关数字文件 提交机构和其进入通道认定的条件,由国家行政法院以命令形式进行详细确定"。

    第二项:知识产权法典第L - 122-5-3° e) 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项:在知识产权法典第 L - 122-7条后增加以下条款:

    "法典第L - 122-7-1条:作者可自由地将自己的作品无偿向公众提供,条件 是他必须保障共同作者和第三人的权益以及遵守他所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四项:有关修改社会保险法典的内容 (略) 。

    第二条

    第一项:有关知识产权法典第L - 211-3条的修改:享有本章规定权利的权益人不能 禁止:

    1。法典第L - 211-3-3°条补充增加一款:

    "为教育目的及教学和研究领域的使用特定目的,对受邻接权保护的制品进行部分的向公众传播或复制,条件是该例外不适用于游戏或再创造的活动。当然,公众传播或复制所针对的公众必须主要由中小学生、大学生、教师或直接有关研究人员所组成,公众传播或复制的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实施活动而且需支付一定报酬,该报酬的商议可采用承包形式"。

    

    2。对法典第L - 211-3条增加以下四款:

    "5°具有暂时或辅助特点的临时复制,当它从属于一技术程序完整和基本的部分时和当它实施的目的或者便於通过中间人使第三者之间的网络信息能够有效传送或者实现受邻接权保护的制品的合法使用时;尽管如此,这一临时复制不得具有经济价值的成分;

    "6°对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录像片或一项节目的复制和公众传播必须在本法典第L - 122-5-7° 前两款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7°为保存目的或保持公众图书馆、博物馆或档案服务机构就地查询的条件而对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录像片或一项节目进行的复制,条件是它们不得寻求任何经济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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