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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2006年6月30日数字信息网络的立法过程和草案内容
 
 
    作者:

任军民

  中国法学网 2007-6-30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为实现相互兼容性和 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L - 335-3-2条:(一)为研究以外的目的,通过个人介入有意取消、改变第L - 331-22条针对的信息要素的设置,但不要求该介入对具有设计或专门适合该目的的一 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项存在部件的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以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直接或间接故意获取或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对法典第L - 331-22条定义的一项信息要素进行删除或改变甚至是部分性的方法的行为, 其目的是为了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进行储存,或为此目的而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对第L - 331-22条所指的已被删除或改变某一信息要素的作品,有意直接 或间接的实施进口、分发、以任何形式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的状态或向公众传播,目的是对著作权进行侵害、掩盖或有利於这一侵害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欧元罚金。

    

    "(四)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以研究实现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知识产权法典第L - 335-4条后,增加第L - 335-4-1和L - 335-4-2条两款内容:

    "法典第L - 335-4-1条 :(一)为研究以外的目的,有意通过译码、编码和其它 旨在绕开、抵消或取消一项保护和控制设置的个人介入行为以改变一项表演、一种唱片、一种影像带或一项节目的保护,从而对法典第L - 331-5条规定的一项有效技术措 施进行侵害,当该侵害是通过使用下款所指某一技术应用、设施和部件以外的方式而实现的时,处三千七百五十欧元的罚金。

    "(二)通过下列某一方法,故意获取或直接或间接向他人建议使用设计或专门适合对法典第L - 331-5条针对的有效技术措施进行侵害的方法的,处六个月监禁和三万 欧元罚金:

    "1。为研究以外的目的,对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进行制造或进口的;

    "2。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以一项技术应用、一项装置或一个部件的销售、出借或出租为目的而储存,为此目的而予以提供或将其置于公众获得状态的;

    "3。对实现这一目的而提供某项服务的;

    "4。对前三款所列其中一项方法进行促使应用或定做、设计、组织、复制、分发或散布广告的"。

    "(三)这些条款不适用于,在本法典所设定的权利限度内,为相互兼容性和计算机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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