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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英文版《中国法律》杂志2007年第3期 2007-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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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的一些问题 除了上述的立法模式之选择与实施机构之确定这两个关键问题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也必须深入研究,尽快得出科学的结论。这些问题主要如下: (1)本法的名称。本法是应该称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个人数据保护法”,或者是“隐私保护法”?其实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二者之间的区分并不明显,但我还是比较倾向于个人数据(data)的称法,这样可以更好地和欧洲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相接轨。但是,本法如果被称为“隐私保护法”则不合适。因为隐私权的保护和个人数据的保护则不是一个层次上的问题。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属于基本民事权利。而个人数据保护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民法的下位法,只是关于数据的收集、利用、传输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个人数据保护中不可能把保护隐私权完全纳入进来。此外,隐私权注重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目的不仅限于保护数据主体的权利,还要平衡数据主体保护和利用数据之间的关系。因此,从立法目的来说,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权保护也不相同。 (2)商业机构和公共机构在个人数据保护的监管模式和力度上是否需要区别对待?我认为,商业机构和公共机构在个人数据保护的监管模式和力度上需要区别对待。我们要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侧重,要平衡数据的保护和流动。从比较法来看,欧盟比较重视的是数据的保护,无论是商业机构还是公共机构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都较大;而美国对商业机构的数据监管比较强调行业自律,但对公共机构就有比较严格的规制。 (3)关于敏感数据的处理应该如何对待?关于敏感数据,应采用特殊的保护方法。但对于什么是“敏感数据”,还需要研究。同时应当看到,关于敏感数据的界定各国差异很大,极具个性,这就对信息跨国流动中的国际合作带来了冲突,应该努力予以协调便。 (4)数据的跨国收集、处理、传输、利用如何进行规范。我认为在这方面需要规范跨国公司的相关行为,需要建立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需要进行相关的国际学术交流。
注释: [1] 参见陈飞等译、张新宝审校:《个人数据保护:欧盟指令及成员国法律、经合组织指导方针》,第25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2] 同前注。 [3] 美国网民的数量,比较多的说法是2.1个亿,美国已经有70%左右的人都是网民。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发展下去,这个的网民数量可能在2008年就会赶上美国。 [4] 所谓外贸依存度即一国对外贸易(进口和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参见吴念鲁:“中国对外依存有多大?”,《国际金融报》2002年9月19日第四版,作者为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副会长。 [5] 2006年中国的全年国内生产总值209407亿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qgndtjgb/ t20070228_402387821.htm。2006年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为176,068,645万美元。参见商务部欧洲司:《2006年1-12月中国与欧洲国家贸易统计表》,载商务部网站:http://ozs.mofcom.gov.cn/aarticle/date/200702/ 20070204339680.html。。 [6] 2006年我国对欧盟(25国)、美国以及日本的贸易总额分别为:27230233、26268050、20735592万美元,总共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例为:15.4%、14.9%、11.7%。 [7] 典型的实例如2006年在中国发生的 “铜须门”事件。这起事件中的主角“铜须”因为与有夫之妇偷情,被女方的丈夫发现,该丈夫在网上批漏该事件。之后仅仅几天,“铜须”的真实身份就被网友在网上查知。从此“铜须”的生活就彻底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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