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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英文版《中国法律》杂志2007年第3期 2007-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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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多年的持续发展,中国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多数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中国正在从贫困型社会发展到温饱型社会,并进而迈向小康型社会。建设法制社会是我们既定的目标,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是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如今,人们对精神世界的关注,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比以往更加频繁,大量的个人数据在这些频繁的交往中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被频频泄漏出去,于是权利受到侵害的社会成员要求保护其个人权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制定一部保护个人数据的法律,规范社会成员正确收集、利用、处理与保护个人数据就显得尤为关键。 二、目前的立法研究与准备 针对国内的立法需求,无论是国家立法部门还是社会科研机构,都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国家立法部门的官方草案还在紧张的制定中,社会上有的科研机构已经完成了自己的立法草案。 1、国务院信息办与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务院信息办主要负责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工作。近三年来,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务院信息办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展开研究。首先,组织专家学者申报课题,对个人数据保护作深入和全面的研究,并完成相关的立法建议和研究报告。其次,积极支持、组织和参加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研讨会,并在会上积极听取与会专家的意见,并就立法中的疑问展开讨论。最后,与相关的国际机构合作,进一步完善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草案。 经过上述的准备工作,目前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个人数据保护列入2007年的立法计划。可以预见,《中国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将会加快。 2、专家学者的建议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周汉华研究员就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该建议稿与立法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分为法律条文与对相关问题的解释两部分。其中法律条文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而相关问题解释部分则包括19个专题报告,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关于9·11以后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变化趋势等问题。 [8]从总体上来说,(1)该建议稿采用了折衷的立法模式,兼采了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能够解决中国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2)该建议稿在解释部分对中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中的部分疑难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并给出了令人较为信服的解答。 3、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 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对中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给予了大力的支持。(1)该项目与中国的主管机构、专家学者合作,召开多种形式的研讨会讨论立法中的疑难问题。(2)该项目积极提供欧盟的立法资料,供我国的科研机构使用。(3)资助中国相关的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工作。中国-欧盟社会信息项目的上述工作推动了我国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进展,殊值肯定。 4、专门研究机构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研究中心积极开展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研究与立法资料的翻译、整理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1)召开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国际研讨会,为各国专家学者提供交流平台。(2)与欧盟专家合作撰写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建议与研究计划,为后续的立法工作提供专家意见。(3)翻译并出版了欧盟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指令、其成员国立法以及经合的组织指导方针,为我国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整理准备了丰富翔实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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