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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经济,打破了传统法律的部门限定。信息网络大行其道,所衍生出的法律问题即便能够按照问题的法律性质归类,也不可以把网络系统中产生的这些新的相互关联的法律问题,分散到各个部门法中去解决,这会造成系统功能的割裂,无疑不是明智之举。网络法律问题牵涉很多部门法的很多方面,所以在建立这样一个网络法律系统时,很多部门法都得考虑到,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法律解决方案。当然,这种法律创新对未来的法律复合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得各部门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打破门第之见,以更广阔的研究视野,去推动法律创新。
三、法律创新面临诸多新的法律关系的挑战
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电子签字与电子认证法律基本问题、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在线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等特殊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网络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社会生活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毋庸讳言,创制法律的目的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的调整范围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许多社会现象越来越复杂,有些社会关系法律尚未调整或调整的不充分,客观上也需要“接受”法律调整。由于过去的社会结构较简单,人们的思想较单纯,再加上社会信息化程度不高,反应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并不突出,或虽然有之,但信息传播途径有限,损害的范围和公众的心理效应与今天不能同日而语。网络环境下的法律关系调整具有实践应用性强的特点,法律一旦出现偏差,带来得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意味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电子商务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电子支付法、网络广告法、以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法律、隐私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律、网络安全法和纠纷解决法律将在创新中迎接诸多新的法律关系的挑战。 21世纪的中国法律显然应当强化其应付网络危机的应对性、弥补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疏漏、模糊和空缺的补充性、时不我待的急迫性、乃至操作性和强制性等等特征。这是传统法律模式无法涵盖的。法律创新有助于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为网络法律问题的处置提供合法依据,使网络环境下的各项活动符合依法办事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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