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发于《中国法律》杂志,作者授权本网转发。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虽然从全球范围看,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国家,对信息技术的掌握、拥有和享用的程度存在着很大差别,但是迅猛发展的信息技术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进步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从我国的人均计算机数、人均上网人数等信息化程度指标可以看出,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不断深入,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增长,信息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化平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使21世纪的中国法治建设成为一项异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务信息资源公开与保密,个人信息资料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域名争议,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认证,电子证据,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犯罪等法律问题,表明信息化带来的矛盾与问题已经渗透到了法律的各个部门。而网络信息化管理和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形成的一些理念,对“被动的”,“深思熟虑”的法律性格形成的影响和冲击,是前所未有的,也使得21世纪的中国法律有了更加广阔的立法视野和创新的空间。
在网络化的大背景下,21世纪的中国法律呈现出若干新特征:
一、法律创新更加依赖多科性的知识基础
传统的法律视点并不否认法学与自然科学、系统科学、数学、技术科学、管理学的联系,钱学森先生也曾提出从系统工程入手,建立法治系统工程的动议,但是,在信息网络技术未广泛应用前,由于缺少现实的推动力,法律和其他各学科领域的交融性并不强。人类的信息化进程已跨入21世纪,现代计算机技术及其网络的飞速发展,也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律研究的认知过程,这种影响既包括法律认知的环境,也扩展到了法律认知过程的内部规律。在新的认知环境下,最新科学成果向法律学科的渗透和应用,使法律研究方向日益多元化。例如,作为网络技术表现之一的搜索引擎技术、能否确保从海量化信息中搜索来的结果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给法学研究带来的是对侵权行为的再思考。作为电子商务产物之一的电子合同,合同信息的发送与接收几乎同步,在方便快捷的同时,使得原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撤回似乎失去了意义。此外,“信息霸权”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公平性的法律问题,网络犯罪的技术遏止与管理遏止问题,信息安全的技术保护与法律保护,电子证据采集的计算机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协调问题。都说明法律研究不可能通过封闭的研究系统寻求到解决问题之道。只有进行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利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来研究当代的法律现象,才能真正摆脱简单的定性分析,从而逐步跨入精确科学的领域。21世纪的中国法律将呈现出与多学科交叉发展的新特点。传统法律在与多学科交叉发展的实践过程中,必然会导致一系列法学前沿问题的诞生。准确把握当代法学的发展方向,并适时改变研究思路,就可能抓住重大法律理论创新的机会。
信息化浪潮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个宽厚的多科性知识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让法律研究者再依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确定法律研究领域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尽快培养一批有交叉性学科背景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可以说,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与综合是当代中国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大趋势。
二、法律创新淡化了法的部门界限
法律部门的划分不仅有利于立法工作分工、明确司法实践的职责任务,而且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法律理论研究领域的分水岭,有助于研究者从理论层面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明确各自的研究领域、职责任务,以准确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实践;对于法律研究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但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不仅打破了物理的时空界限,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商务活动所衍生的法律问题,也突破了法律部门的限制。这些新型法律问题,使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空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很难说一个电子商务法律专家是哪一个法律部门的专家,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像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不但规范了网上支付,而且在电子税收、电子海关、网上采购等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力推动;另外,由于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合法地位,一些关系到电子证据的纠纷在法院得到了诉讼支持。电子签名法不但涉及到了行政管理、司法、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市场认可等各方面的内容,而且充分体现了法律部门的在电子签名法律系统中的统一和融合,作为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属于开放式立法,以求得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得到最广泛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