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合作申请
   

首页>>法规政策>>国外法规>>正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作者:

   2007-6-11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第三十三条 保存人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6页  1  2  3  4  5  6  

点击次数:

 栏目分类
 
关闭窗口

【Top】

本网独家顾问律师:刘克江 战略合作伙伴:德衡律师集团

联办单位: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 合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支持单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

中国网络法律网版权所有 (c) Copyrights Cyberlaw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6046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