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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条 归属程序的效力和商业合理性 归属程序的效力,包括其商业合理性,由法院决定。法院在做出此种决定时,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法定的归属程序对法律或规则适用范围内的交易是有效的。 (2)除第(1)款另有规定外,这种商业合理性和有效性应根据程序的目的,及双方同意或采纳该程序时的商业环境来确定。 (3)归属程序可以使用根据客观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安全设备或方法。 第213条 归属的确定 (a)一项电子签章、显示、讯息、记录或履行归属于某人,如其为该人或其电子代 理人的行为,或如该人根据代理法或其他法律应受其约束。依赖某一电子签章、显示、讯息 、记录或履行对另一人的归属的一方负有证明此种归属的责任。 (b)一人的行为可以包括显示一项归属程序的效力在内的任何方式予以证明。 (c)根据(a)款,归属于某人的一个电子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其产生、实施或采纳时 的具体情形,包括双方的协议在内,来确定,其他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d)如存在对一项电子签章、显示、讯息、记录或履行中的更改或错误进行检测的 归属程序,一方遵守了该程序而另一方没有遵守该程序,且未遵守的一方如遵守该程序,本 来可以检测到其中的更改或错误,则因不遵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协议决定,但如不存在协 议,则遵守方可不受此种错误或更改所造成之后果的影响。 第214条 电子错误:消费者的抗辩 (a)在本款中,“电子错误”指如没有提供检测并纠正或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 ,消费者在使用一个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电子讯息中的错误。 (b)在一个自动交易中,对于消费者无意接受,并且是由于电子错误产生的电子讯息,如消费者采取了下列行为,即不受其约束: (1)于获知该错误时,立即: (A)将错误通知另一方;以及 (B)使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另一方,或,按照从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将 所有的信息拷贝交付给第三人,或销毁所有的信息拷贝;且 (2)未曾使用该信息,或从该信息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为第三方 获得。 (c)如(b)款不适用,电子错误的法律效果由其他法所决定。 第215条 电子讯息:生效时间;承认的效果 (a)电子讯息于接帐鄙В词刮奕酥勒庵纸邮铡*?nbsp; (b)收到对一条电子讯息的电子确认的事实,证明该讯息已经被收到,但其本身并不证明发送的内容与收到的内容一致。 第三部分 推 定 A 一般规定 第301条 口头或表面证据 由双方以确认记录同意的条款或由双方作为其协议的最后文本提供的记录中所 列的条款不得以任何以前的协议或同时期的口头协议改变,但可以根据下列事项作出解释或予以补充: (1)履行过程、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以及 (2)不矛盾的额外条款的证据,除非法院判定原记录是对本协议条款的完整的 ,排它性的表述。 第302条 实际推定 (a)协议的明示条款及任何履行过程、交易过程、或商业惯例必须尽可能地解释为彼此一致。但如无法作出此种合理的解释,则: (1)明示的条款优先于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和商业惯例; (2)履行过程优先于交易过程和商业惯例;以及 (3)交易过程优先于商业惯例。 (b)在协议的任何部分得到履行的地点适用的商业惯例必须被用来解释与该部分履行有关的协议。 (c)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涉及相关履行过程、交易过程或商业惯例的证 据,除非提交证据的一方已对另一方作出为法院判定为足以防止造成不公平的吃惊的通知, 不被接受。 (d)商业惯例的存在及适用范围必须作为事实予以证明。 第303条 修改和撤回 (a)对本法范围内的合同进行修改的协议无需对价即为有效。 (b)禁止以经签章的记录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修改或撤回的经签章的记录,不得以 其他方式进行修改或撤回。在一件由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标准格式中,对合同的修改要求采取经签章的记录的形式的条款不具有执行力,除非消费者对此表示同意。 (c)对合同的修改以及经修改后的合同必须符合第201条(a)款和第307条(g)款的要求,只要被修改的合同在这些条款的范围之内。 (d)试图做出的修改或撤回,如未满足(b)款或(c)款的规定,但符合第702条 的规定,可视为一项弃权。 第304条 继续生效的合同条款 (a)涉及到连续性履行的合同条款,适用于所有履行,即使这些条款没有在每一次 履行的过程中显示或以其他方式引起一方当事人的注意,除非这些条款根据本法或合同的规 定被修改。 (b)如一合同规定对于将来的履行,这些条款可以按照一项特定的程序予以改变,则在下列情况下,根据该程序善意提出的改变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1)该程序合理地将此种改变通知另一方;以及 (2)在大众市场交易中,如此种变化改变了一个重要条款且另一方善意地决定此种修改是不可接受的,该程序允许该方终止与将来履行有关的合同。 (c)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决定合理通知的标准,除非经同意的标准根据商业情况为明显的不合理。 (d)根据不符合(b)款规定的程序做出的变更的执行性由本法或其他法律的其他 规定决定。 第305条 有待确定的条款 在其他方面具备了合同的要件的协议,不因为其将履行的细节交由一方当事人确定而成为无效。如履行的细节应由一方当事人确定,则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应以善意确定细节,并符合商业合理性。 (2)如确定的细节严重地影响了另一方的履行而且不是及时地做出的,则另一 方: (A)对由此造成的该方履行迟延不负责任;并且 (B)可以履行、中止履行或将未确ㄏ附诘男形游ピ肌*? 第306条 开放性条款的履行 一方的履行义务,如无法从协议或本法中的其他规定确定,要求该方应根据协议当时的商业环境,以合理的方式和合理的时间履行。 B 解 释 第307条 授权的解释和要求 (a)一项许可证授予: (1)明确规定的合同权利;以及 (2)利用于订约时为许可方所控制的为行使前述明确规定的权利所必需的任何信息权的合同权利。 (b)如一项许可证明确地限制了对信息或信息权的使用,则以超出限制范围的任何 其他方式使用信息或信息权均构成违约。在其他情况下,任何一项许可证均含有一项默示的限制,即被许可方不得使用(a)款规定之外的信息或信息权。但是,不符合该默示的限制的 使用,如没有默示限制时为有关的法律所允许,即不构成违约。 (c)如一项协议中没有规定允许使用的用户的数量,视为允许根据所涉及的信息权以及协议当时的商业环境判断为合理的一定数量的用户使用。 (d)一方对于另一方制作的信息的新版本、改进或修改,不享有任何权利。如许可 方同意提供新版本、改进或修改,则许可方应不时地以允许一般的商业获得的方式提供已经 完成的版本。 (e)任何一方均无权获得另一方在创制、开发或实施该信息中所用的原代码拷贝、图解、主拷贝、设计材料或其他信息。 (f)有关范围适用的条款必须根据一般的合同解释原则并结合信息权及商业环境解释。此外,下列规则应当适用: (1)规定授予“所有可能的权利,不论使用何种介质”或“当时知道的或后来开发 的所有权利,不论使用何种介质”或以类似条款表示的授权,包括当时已经有的或后来因为 法律产生的所有权利,以及各种使用、介质、经销或展销的方法,而不论其是当时已经有的 ,或后来开发的,或是在授权当时能否预料的。 (2)“排它性许可”授权,或规定类似条款的授权,意味着: (A)在许可证期间,许可方不得行使排它性授权范围内的同类信息上的权利或信息权,也不得将其授予任何其他人。 (B)许可方确认不曾在当被许可方行使其权利之时仍有效的合同中授予上述权 利。 (g)本条中的规则仅得以足以表明一项合同已经订立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记录所变更: (1)该记录已经被要求承担合同义务的一方签章确认;或 (2)根据第208条或第209条由一方准备并交付,并由另一方所采纳。 第308条 合同期限 如一份协议未规定其期限,在其他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下列规则应当适用: (1)除非属以下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该协议的有效期为根据许可的标的及商业 环境为合理的期限,但在该期限内可以由任何一方于向另一方发出及时合理的通知之时终止 进一步的履行。 (2)使用许可标的的合同权利的期限应为根据被许可的信息权和商业环境为合理的 期限。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就合同权利及合同使用条款而言,许可期限是无期的,除非合 同因为违约而被撤消。 (A)该项许可证是针对一件计算机程序,且其许可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源代码:(i)其许可证转移拷贝所有权;或 (ii)其许可要求以于交付拷贝之时或之前总额为确定的合同费为对价交付拷贝 ;或 (B)许可证明确地授予在另有来源的信息或信息权中结合或使用许可信息或信息权的权利,以产生供公开经销或公开履行的捆绑产品。 第309条 履行应使另一方满意的协议 (a)除(b)款所规定的情况外,规定一方的履行应使另一方满意或得到其认可的协 议要求该方的履行只需足以使与该另一方处于同样情形的常人满意即可。 (b)下列情况下,履行必须达到另一方的主观满意程度: (1)协议中明确地做出此种规定,如规定另一方以其“单方意志”决定是否认可,以及类似含义的语句;或 (2)该协议涉及应以主观特定标准进行评价的信息内容,如审美性、有吸引力 、主观质量或有欣赏价值。 第四部分 保 证 第401条 关于不干扰和不侵权的保证和义务 (a)信息的许可方如是经常性经营同类信息的商家,则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免于任何 第三方以侵权或侵占为由提出的正当请求,但如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了详细的产品规格要求以及符合产品规格要求的方法,则许可方对因为其遵守此种规格要求或方法而引起第三人的索赔请求,不受损害,除非该索赔请求是由于许可方未采用其有理由知道的不具侵权性的 替代品,或未将此种替代品通知被许可方。 (b)许可方保证: (1)在许可证期间,没有人会对信息提出基于许可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不是侵权或侵占的正当请求,且此种请求将影响被许可方对其利益的享有;以及 (2)对于排它性地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在许可证范围内: (A)就许可方所知,在作为专利权根据的法律所承认的排它性和有效性的范围内,此种被许可的专利权是有效的、排它的;并且 (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许可证适用的法域内,根据有关被许可权利的法律 ,对作为整体的信息所授予的信息权是有效且排它的。 (c)本条中的保证适用下列规则: (1)如被许可的信息权需服从于一项特别使用权,统一管理或强制许可,则对这些权利不提供上述保证。 (2)(a)款和(b)款(2)项所规定的义务仅适用于根据美国法律或其一个州的法律产 生的信息权,除非合同明确地规定保证义务也及于根据其他国家法律所产生的权利。为此只需在合同中规定:“许可方保证信息权在特定国家或世界范围内有同样的排它性及不侵权性 ”或其他类似含义的语句即可。在此种情况下,该保证及于上述特定国家或,在提及“世界 范围内”或类似用语的情况下,及于规定范围的所有国家,但仅限于此种权利系根据该国和 美国均为签字国的条约或国际公约得到承认的情况。 (3)一项许可证,如仅作允许使用的约定或约定不因为使用了一件被许可的专利项下的权利而主张侵权,则不产生(a)款和(b)款(2)项规定的保证。 (d)除非(e)款另有规定,根据本条所做的保证仅得以明确的语言,或根据使被许 可方有理由知道许可方不保证不存在对抗性请求,或许可方仅授予其可能拥有的权利的具体 情况予以否认或修改。在一项自动交易中,语言如具有显著性即为足够。此外,如一份记录中如有说明“不保证不存在妨碍您对信息的享有或信息被主张侵权的情形”或其他类似含义的语言,即为足够。 (e)在商家之间如有“放弃索赔”或类似含义的规定,则在授予信息或信息权时不对侵权或侵占行为或许可方所实际占有或转让的权利作出默示保证。 第402条 明示保证 (a)除(c)款另有规定外,许可方的明示保证可以下列方式产生: (1)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事实确认或承诺,包括与信息有关并成为交易基础之一部 分的广告行为,构成许可方对根据协议提供的信息符合上述确认或承诺的明示保证。 (2)对信息的任何描述,如成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即构成该信息符合此种描述的明示保证。 (3)最终产品的任何样本、模型、或演示,如成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即构成关于 该信息的性能将合理地与该样本、模型或演示所显示的性能一致,同时应考虑处于被许可方位置的常人应当能看出的样本、模型或演示与将被使用的信息之间的差异。 (b)明示保证不一定要求许可方使用“保证”或“担保”等正式的用语,也不 一定要求其明确表示提供保证的意图。但是,下列行为不构成明示保证: (1)仅仅对信息或信息权价值的确认或描述; (2)展示或描述一部分信息以说明信息内容的审美性、吸引力或适合观赏性,以及类似特性;或 (3)关于仅为许可方对信息或信息权的观点或推荐的声明。 (c)对本法所涉及的公开信息内容的明示保证或类似明示合同义务,其范围相当于 将该公开信息内容以置于本法之外的形式公开出版时的明示保证或类似明示合同义务。但是 ,如果此种保证或类似明示合同义务被违反,则受害方所得到的救济应以本法及合同为基础 。 第403条 默示保证:计算机程序的适销性 (a)除非保证被否认或修改,许可方如为经营某种计算机程序的商家,负有下列保证义务: (1)对最终用户保证计算机程序适于其所适用的一般目的。 (2)对经销商保证: (A)该程序已按照协议的要求妥善地包装并做好标记;以及 (B)在有多份拷贝的情况下,这些拷贝之间的差异应为协议所允许,且每个单位的拷贝的类型、质量和数量应当均衡;及 (3)程序符合在包装箱或标签上所标的任何承诺或对事实的确认。 (b)除非经否认或修改,其他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默示保证,可以从交易过程或商业惯例中产生。 (c)本条规定不产生与信息内容有关的保证,但根据第404条可以产生一项与信息内容有关的默示保证。 第404条 默示保证:信息内容 (a)除非被否认或修改,基于其与被许可方之间的特殊信赖关系收集、编辑、处理 、供应或传输信息内容的商家对该被许可方保证不存在由于该商家未能以合理注意行事而导致的信息内容的不准确。 (b)(a)款规定的保证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1)公开的信息内容;或 (2)在信息内容的收集、编辑、经销、处理、提供或传输过程中仅起中介的作用或 仅提供编辑服务的人,且上述工作根据环境可以识别为一种第三人的行为 。 (c)本条所规定的保证按照第113条(a)款(1)项的规定不得以协议排除。 第405条 默示保证:被许可方的目的;系统整体性 (a)除非经否认或修改,如许可方在订约时有理由知道对计算机信息所要求的任何 特定目的,并且被许可方依赖许可方在选择、开发或提供适当信息方面的技术或判断,则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除非第(2)项另有规定,存在信息适于该目的的默示保证。 (2)如果从各种情况来看,许可方获得的报酬系以其所付出的时间或劳动的数量为 基础,而不考虑信息本身的适用性,则(1)项规定的保证是信息不会由于许可方未尽到合理的努力而不能满足被许可方的特定目的。 (b)(a)款不对下列事项进行保证: (1)信息内容的审美性、吸引力、及适于欣赏性或其他主观性质;或 (2)公开的信息内容,但可以有与许可方对来自不同的供应商的公开信息内容 进行的选择有关的保证。 (c)如一项协议要求许可方提供或选择包含计算机程序和货物的系统,且许可方有 理由知道被许可方依赖许可方选择系统组成部分的技术或判断力,则许可方保证其所提供或 选择的各组成部分能够作为一个系统正常运转。 (d)本条所规定的保证根据第113条(a)款(1)项不得以协议排除。 第406条 保证的否认或修改 (a)与明示保证有关的言词或行为以及对某一项明示保证进行否认或修改的言词或行为必须尽可能地解释为互相一致。如不能合理地做出此种解释,对保证的否认或修改应视为无效,但不得与第301条规定抵触。 (b)除非(c)款、(d)款和(e)款另有规定,为否认或修改第401条所规定的保证 之外的默示保证或其任何部分,下列规则应当适用: (1)除本条中另有规定外: (A)为否认或修改第403条规定的默示保证,应使用“适销性”或“质量”等词语 ,或使用类似含义的词语,并且在记录中出现的此种词语应有显著性。 (B)为否认或修改第404条规定的默示保证,记录中应使用“准确性”或其他有类似含义的词语。 (2)否认或修改第405条规定的默示保证的语句必须出现在记录中,并具有显著性 。说明“我们不保证本信息、我们的服务及系统能够满足你方的所有特定目的或需要”或有 类似含义的语句即为足够。 (3)记录中的语言如个别地否认了每一项默示保证,除第401条中的保证之外, 其具有显著性并说明“除本合同中规定的明示保证之外,本信息中的计算机程序可能含有错 误,对此,与质量、性能、准确性等方面有关的所有风险,由用户承担”或其他有类似含义 的语句,即足以否认所有默示保证。 (4)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条或2A条足以否认或修改一项关于适销性的默示保证 的否认或修改,即足以否认或修改第403条和第404条规定的保证。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 条或2A条足以否认或修改关于适于某一特定目的的默示保证的否认或修改,足以否认或修改 第405条的保证。 (c)除非具体情况另有所指,所有默示保证,除第401条规定的保证之外,可以由 于出现“照其原样”或“可能含有错误”或其他在一般的理解上可引起被许可方对此种否认 保证的注意,并说明没有默示保证的语句而被否认。 (d)如被许可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尽可能地检查了信息或样本,或模型、或已经 拒绝检查信息,则这种情况下检查本可向被许可方揭示的瑕疵,没有默示保证。 (e)默示保证也可根据履行的过程、交易的过程或行业惯例予以否认或修改。 (f)如一项合同要求许可方持续履行或进行一系列的履行,则符合本条规定的有关否认或修改的语句,对该合同项下的所有履行均为有效。 (g)对违反保证提供的救济可以根据本法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或限制方面以及救济的协议变更方面予以限制。 第407条 计算机程序的修改 如被许可方对一件计算机程序进行修改,但并非使用该程序为此目的所设计的一项一般功能进行此种修改,并不使对未被改变的拷贝的性能的保证归于无效,但是却使对 被修改拷贝的明示或默示保证归于无效。 第408条 保证的累积和冲突 保证,不论是明示的或是默示的,应解释为互相一致并且是累积性的。但如此种解释不合理,则可根据双方的意图决定哪一种保证是主要的。为确定此种意图,应适用下 列规则: (1)准确的或技术性的说明替代不一致的样本、模型或一般性语言的描述。 (2)样本替代不一致的语言描述。 (3)明示保证替代不一致的默示保证,但第405条(a)款的默示保证除外。 第409条 保证的第三方受益人 (a)除公开的信息内容以外,对被许可方的保证及于许可方为其利益提供信息或信 息权的第三方,但该第三方应合法地将该信息用于许可方意图该信息得以使用的交易或应用 中。 (b)对消费者的保证及于作为被许可方的近亲或家庭成员的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要许可方本可合理地预期到上述个人对信息的使用。 (c)合同条款可以排除或限制保证所涉及的人员,但不包括(b)款中规定的个人。 (d)对被许可方的保证或救济的有效否认或修改,对本条规定的保证所及的第三人同样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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