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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利益和权利的转移 A 所有权和转移 第501条 对信息权的所有权 (a)如果协议中规定了计算机程序信息权的所有权的转移,则所有权于协议中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转移,但以该程序已经存在并特定化于该合同项下为前提。如协议中没有另外规定时间,则所有权于程序和信息权存在并特定化于合同项下时转移。 (b)拷贝的转移不转移信息权的所有权。 第502条 对拷贝的所有权 (a)在一项许可证中: (1)对拷贝的所有权由该许可证规定; (2)被许可方根据许可证占有或控制拷贝的权利由许可证所决定,而不仅仅取决于对拷贝的所有权,以及 (3)如许可方保留了对拷贝的所有权,则该许可方同时保留对用该拷贝制作的任何 拷贝的所有权,除非许可证授予被许可方制造并向他人销售拷贝的权利。此种情况下,所保 留的所有权仅适用于许可方交付给被许可方的拷贝。 (b)如协议中规定了拷贝所有权的转移,则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地点为: (1)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或 (2)如协议中没有规定时间和地点 (A)如所交付的拷贝以有形介质存在,为许可方完成交付拷贝义务的时间和地点;或 (B)在电子交付拷贝的情形下,如根据联邦版权法进行了首次销售,为许可方完成其交付拷贝义务的时间和地点。 (c)如根据合同受让所有权的一方拒绝接收交付的拷贝或拒绝协议条款,则所有权保留于许可方。 第503条 合同利益的转让 下列规则适用于合同利益的转让: (1)一方不可转让其合同利益,除非该转让: (A)为其他法律所禁止;或 (B)除第(3)款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将使另一方的义务发生重大改变,使另一方承 担的风险严重增加,或严重地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或影响另一方对实现退还请求权的期望。 (2)除非(3)款和第508条(a)款(1)项(B)段另有规定,禁止一方转让其合同利益的 条款是有效的,违反该条款进行的转让是违约行为,不能使受让人取得可对抗未转让方的合 同权利,除非: (A)该合同许可将被许可的信息或信息权与其他来源的信息或信息权结合使用于一 份供公开经销或公开履行的结合作品,且转让的标的即是该已经完成的岷献髌罚换颡?nbsp; (B)转让的标的为许可方因适当履行其全部义务中的一部分而产生的受偿权,且该转让在没有禁止转让条款的情况下根据第(1)款为有效。 (3)即使另有约定,因违反整个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或由于转让方适当履行其全部义务而产生的受偿权可以转让。 (4)禁止被许可方转让一项大众市场许可项下的合同利益的条款必须具有显著性。 第504条 合同利益转让的效力 (a)对“合同”或“我在合同项下所有权利”的转让,或采用此种类似的一般性条 款的转让,是对合同项下所有合同利益的转让。该转让是否有效,根据第503条和第508条(a )款(1)项(B)段规定决定。 (b)下列规则适用于一方对其合同利益的转让: (1)受让方受一切合同使用条款的约束。 (2)除非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形另有所指,如为担保目的进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使转让人转移其义务的承担并让与其权利。 (3)对转让的接受是受让人履行受让的义务的承诺。该承诺对转让人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方有效。 (4)该转让并不解除转让方的履约义务或其就违约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除非原合同的另一方同意转让有该效力。 (c)原合同的一方,除转让方以外,可以将未经其同意转让合同权利或履约义务的 行为作为导致交易不安全的合理理由,并且可根据第708条要求受让方提供担保,而不影响 该方对转让方的其他权利。 第505条 委托履行;分包合同 (a)一方可通过一个受托人或分包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行使其合同权利,除非 (1)合同禁止委托或分包;或 (2)另一方对于由原承诺方履行或控制履行有重要利益。 (b)委托履行或分包履行并不解除委托方的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c)违反禁止委托条款的委托行为无效。 第506条 被许可方的转让 (a)如被许可方自愿或不自愿地转让其在许可证中的全部或部分利益,除非该转让 根据第503条或508条(a)款(1)项(B)段为有效,受让方不能就被许可方的信息、拷贝或合同 权利或信息权利取得利益。如转让有效,受让方受该许可证条款的约束。 (b)除商业秘密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受让方所能取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许可方 有权转让的合同利益或其他权利。 B 融资协议 第507条 融资者不是受让方的融资 如果融资者未成为与其融资合同有关的被许可方,则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融资者不取得许可证项下的利益或负担。 (2)被许可方与信息和信息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应服从: (A)许可证的规定; (B)许可方根据其他法所享有的权利;以及 (C)在不与(A)项和(B)项冲突的条件下,融资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任何融资合同, 该合同可能对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信息或信息权的权利增加额外条件。 第508条 融资许可证 (a)如果一个融资者成为与其融资合同有关的一名被许可方,并且转让了其在许可 证项下的合同利益,或对被许可的计算机信息或信息权进行再许可,则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对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的转让或再许可无效,除非: (A)该转让或再许可根据第503条有效;或 (B)该转让或再许可符合下列条件: (i)在许可方交付信息或向融资方授予许可之前,许可方收到融资方的一份以记录 形式做出的通知,该通知提供了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的名称和地址,并清楚地说明许可证的 获得系为向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转让合同利益或就被许可的信息或信息权进行再许可; (ii)融资方仅为提供融资而成为被许可方;以及 (iii)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采纳了许可证条款,这些条款可以用融资合同予以补充, 但以融资合同与许可证及许可方依据其他法律所享有的权利不冲突为限。 (2)根据第(1)项(B)段,进行了有效转让的融资方只能进行通知所涉及的一次转让或再许可,除非许可方同意另一次转让。 (b)如融资方向一名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就一项许可证项下的合同利益进行了有效转让,或就被许可的信息或信息权进行了有效的再许可,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服从: (A)许可证的规定; (B)许可方根据其他法享有的权利;以及 (C)在不与(A)项和(B)项冲突的前提下,融资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对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的信息或信息权的权利增加额外的条件。 (2)除第401条(b)款(1)项规定的保证以及融资合同中的明示保证以外,融资者不对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提供其他保证。 第509条 融资安排:不可撤回的义务 除非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是一个消费者,融资合同中规定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 对融资者的义务为不可撤消并且独立的条款有效。此种义务于被许可方接受许可证时或融资 方提供融资时(以在先者为准)具有不可撤消性和独立性。第510条融资安排:救济或执行 (a)除非(b)款中另有规定,在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严重违反其融资合同时,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融资者可以取消融资合同。 (2)融资者可以根据融资合同向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不影响第(3)项和第(4)项的适用。 (3)如融资者成为一名被许可方,并根据第508条进行了有效的转让或再许可,融 资方可以作为许可方行使违约救济权,包括作为被违约的一方根据第815条所享有的权利, 但应受第816条的限制。 (4)如融资方未成为一名被许可方或根据第508条进行有效的转让,它可以行使融 资合同中的合同权利以阻止被许可方对信息的进一步使用。但是,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A)融资方无权占有拷贝、使用信息或信息权,或转让许可证中的任何合同权 利。 (B)如接受融资的被许可方同意在其严重违反融资合同时向融资方转移对拷贝的占 有,则融资方可以行使该合同权利,但必须符合(b)款(1)项和第503条的规定。 (b)融资方根据(a)款所得的救济应受下列额外限制的约束: (1)根据融资合同有权占有或阻止对信息、拷贝或相关材料的使用的融资方只有在 许可方同意时或在上述措施不会导致许可方义务的重大不利变化或严重地增加许可方的负担或风险、或泄露许可方的商业秘密或保密材料,或使其有泄露的危险,或严重地损害许可方 实现其退还请求权的期望,才可采取上述措施。 (2)未经许可方允许,融资方不得另外对信息或拷贝进行控制、访问或销售、转让 ,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除非融资方或受让方受许可证条款的约束;并且: (A)被许可方拥有被许可的拷贝的所有权,许可证不阻止被许可方转让其合同权利 ,并且该转让符合联邦版权法中关于拷贝的所有者转让拷贝的有关规定;或 (B)许可证根据其明示条款为可以转让,且融资方符合转让的有关条件或符合对转让所做的限制。 (3)融资方根据融资合同取得的救济不能与许可方的权利和许可证条款抵触。 第511条 融资安排:其他规则 (a)融资方利益的产生不使许可方负担义务或改变许可方的权利。 (b)融资方的利益与许可方的知识产权无关,除非许可方在一项许可证或其他记录中明确同意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关系。 第六部分 履 行
A 一般规定 第601条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a)合同各方应以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b)如果一方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有严重违约行为且未予纠正,则被违约方无需履行除合同使用条款以外的合同其余部分。此外,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如一方的履行严重违反合同或根据第704条(b)项可以被拒绝,则被违约方可以拒绝此种履行。 (2)被违约方不得取消合同,除非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构成对整个合同的严重违约或协议中有此规定。 (c)除非(b)项另有规定,一方提示履行使该方有权要求对方接受履行。此外 ,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一方提示履行指该方在有明显、现实的履行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表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履行。 (2)如另一方应当在一方提示履行时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该方完成经提示的履行以该另一方提示履行为条件。 (3)一方应当为其所接受的履行支付或交付协议所要求的对价。接受履行的一方如认为其所接受的履行不符合同,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d)除非第603条和第604条另有规定,如履行涉及拷贝,则本条不得与第606条到第610条和第704条到第707条的规定相抵触。 第602条 许可方使另一方能够使用的义务 (a)在本条中“使另一方能够使用”指授予与信息或信息权有关的合同权利或许可,并完成根据协议所要求的使被许可方能够取得信息的措施。 (b)许可方应根据合同规定使被许可方能够使用信息,下列规则适用于“使另一方能够使用”: (1)如为了“使另一方能够使用”,仅要求授予合同权利或许可,则合同生效 之时,即为许可方“使另一方能够使用”。 (2)如协议要求交付拷贝,则于拷贝被交付给被许可方时才视为“使另一方能够使用”。 (3)如协议要求交付拷贝并授权被许可方使用,则在这些行为全部完成时才视为“使另一方能够使用”。 (4)在访问合同中,“使另一方能够使用”要求提供为使约定的访问得以进行所必须的所有访问材料。 (5)如协议要求转让信息权的所有权并且法律允许通过登记或记录以证明所转让所有权的优先效力,许可方应按被许可方要求签署并提交一份符合该目的的记录。 第603条 令合同方满意的信息的提交 如一份协议要求所提交的信息应令接收方满意,则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第606条到第610条以及第704条到第707条规定不适用该项提交。 (2)如信息不能使接收方满意且双方以符合一般业务标准、交易或行业标准的方式 和期限纠正了此种瑕疵,则纠正的努力或所需时间的经过不构成对上述提交的接受或拒绝。 (3)除第(4)款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除非接收方明确地拒绝或接受了所提交的信息,不发生拒绝或接受,但接收方不得在接受之前使用所提交的信息。 (4)沉默以及对于一项提交未能在商业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反应,使提交方有权以一 份交给接收方的记录要求对方就此种提交做出决定。如接收方未能在收到此种要求后的合理 时间内做出反应,则提交视为已被拒绝。 第604条 即时完成的履行 如一项履行涉及到信息或服务的提供,且此种信息或服务由于其性质可使被许可方于履行或提供的当时获得履行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或无法被退还的其他重大利益,则下 列规则应予适用: (1)第607条到第610条,以及第704条到第707条规定不适用。 (2)双方的权利根据第601条以及业务、交易或行业的一般标准决定。 (3)在提出履行之前,有权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对介质、标签或包装进行检查 ,但不得在完成该方当时已到期的履行之前对信息进行审查或接收信息。 第605条 履行的电子控制 (a)本条中的“自动限制措施”指目的在于限制对信息的使用的程序、代码、装置或类似的电子或物理措施。 (b)下列情况下有权对信息的使用进行限制的一方可以在信息或信息的拷贝中加入一个自动限制措施并使用该限制措施: (1)协议中有条款授权这种限制措施的使用; (2)限制措施阻止的是与协议不一致的使用; (3)限制措施阻止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到期后或一定次数的使用之后的使用;或 (4)限制措施阻止在合同终止以后,而不是规定的合同期限或一定次数的使用之后 的使用,且许可方在阻止进一步使用之前向被许可方发出了合理的通知。 (c)本条规定并不授权积极地阻止或使被许可方不能访问其自己或第三方,而非许 可方的信息的自动限制措施,只要此种信息为被许可方或第三方所占有,并且无需使用许可 方的信息或信息权即可访问。 (d)一方如采用了一项符合(b)款或(c)款的自动限制措施,将不对由于此种自动限制措施的使用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e)本条规定并不阻止许可方按照一项规定以电子方式用一份升级信息或其他新的 信息替代或废除原有拷贝的协议,通过交付新拷贝或版本对原信息拷贝进行电子替代或废除 。 (f)本条并不授权在发生违约行为或因违约而撤消合同之时使用自动限制措施以获得救济。
B 交付拷贝的履行方式 第606条 拷贝:交付;提出交付 (a)拷贝的交付必须在协议指定的地点进行。如没有此种指定,下列规则应当适用: (1)以有形介质存在的拷贝的交付地点为交付方的营业地,如其没有营业地则为其 住所地。但是,如果双方在缔约之时知道拷贝位于其他某一地方,则该其他地方为交付地。 (2)以电子方式交付拷贝的地点为许可方指定或使用的信息处理系统。 (3)所有权凭证可以通过惯用的银行渠道交付。 (b)拷贝的交付要求交付方将一份符合要求的拷贝置于另一方处置之下并向另一方 发出使其能够访问、控制或占有该拷贝的合理必要的通知。交付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并且,如果需要,应当交付访问材料以及协议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接受交付的一方应准备好 适于接受交付的设施。此外,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如合同要求交付第三方所持有的拷贝,但不移动该拷贝,则交付方应提交协议所要求的访问材料或文件。 (2)如交付方被要求,或被授权向另一方发送拷贝且合同不要求交付方在特定地点交付拷贝,则应适用下列规则: (A)在交付以有形介质存在的拷贝之时,交付方应将拷贝置于承运人的占有之下, 并订立一份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其他情况为合理的运输合同,运输费由接收方承担。 (B)在以电子方式交付拷贝时,交付方应以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其他情况为合理的方式传输或使他人传输拷贝。传输费用也由接收方承担。 (3)如交付方需要在特定目的地交付拷贝,则交付方应在该目的地存放一份拷贝,并承担运输费或传输费。 第607条 拷贝:与交付有关的履行;支付 (a)如履行要求交付一份拷贝,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被要求交付的一方在接收方履行了其当时应履行的义务之前无需完成其交付行为。 (2)交付行为是另一方负有接受交付义务的条件,并且使交付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接受拷贝。 (b)如交付拷贝之时接收方应当付款,则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交付行为是接收方接受交付义务的条件,并且使交付方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对方付款。 (2)合同所要求的所有拷贝必须一次性交付,且付款义务仅在交付之时到期。 (c)如具体情况使任何一方均有权分批交付或要求分批交付,则可以对每一批分别要求合同费,只要合同费可以按此比例分割。 (d)如在交付拷贝或交付所有权凭证时,付款已经到期并已被要求支付,则接受交付方取得或处理拷贝或文件的权利以其支付到期款项为条件。 第608条 拷贝:检验权;检验前付款 (a)除非第603条和604条另有规定,如履行要求交付一份拷贝,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除非本条中另有规定,接受拷贝的一方于付款或接受交付之前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和地点以合理的方式对拷贝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2)进行检验的一方应承担检验费用。 (3)双方所确定的检验地点或方法或接收的标准应推定为具有排它性。但地点、方 法或标准的确定不推迟合同标的的特定化,或改变交付的地点以及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地点 。如关于地点或方法的约定嗣后不能,则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检验,除非双方所确定的地点或方法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且其不能实现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4)一方的检验权不得违反既有的保密义务。 (b)如根据(a)款规定一方有检验权,但根据协议无法在付款之前进行检验,则该方在付款之前不得拥有检验的权利。 (c)如合同要求在对拷贝进行检验之前付款,则交付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不使接 受交付的一方免除付款义务,除非: (1)此种不符无需检验即可看出,并且根据第704条有拒绝付款的理由;或 (2)尽管已交付了所要求的单据,根据情况有理由按《统一商法典》第5条的规定取得冻结信用证的禁令。 (d)根据(b)款或(c)款所述情况进行的付款不视为对拷贝的接受;且不损害付款方的检验权或对该方的各种救济构成障碍。 第609条 拷贝:接收的时间 (a)接收拷贝的时间为接收拷贝的一方: (1)表明,或其针对拷贝的行为方式表明所交付的拷贝是符合要求的,或尽管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形,该方将接受或保留该拷贝; (2)没有做出有效的拒绝; (3)将拷贝或信息混合在一起,使得该方不可能履行拒绝以后的义务; (4)从拷贝中获得重大利益且不能退还该利益;或 (5)其行为与许可方的所有权不一致,但此种行为在许可方决定将其视为一种接受并在合同使用条款的范围批准该行为时才构成接受。 (b)除(a)款(3)项或(4)项规定的情形外,如根据第608条或协议有检验权,则对拷 贝的接受只有在该方获得合理的检验拷贝的机会之后才发生。 (c)如协议要求交付分阶段进行,且各阶段所涉及的信息之结合构成完整的信息,则对任一阶段交付的接受直到全部信息都已被接受才生效。 第610条 拷贝:接受的效果;举证责任;索赔通知 (a)接受拷贝的一方应就其所接受的拷贝支付或提供协议中约定的对价。对拷贝的 接受阻止拒收,并且,如明知交付有不符合同之处仍然接受,不得再因为此种不符而拒收。 除非接受系基于认为不符之处将被及时纠正的合理假定。接受本身不影响因为不符而得享有 的其他救济。 (b)关于拷贝违反合同的举证责任在接受拷贝的一方。 (c)如拷贝已被接受,则接受方应: (1)除第805条(d)款(1)项规定的索赔类型之外,在其发现或本应发现违约情形之 后的合理时间内,将违约情形通知另一方,否则不得因为此种违约而享有任何救济。 (2)如索赔是针对违反有关不侵权的保证,且接受方因为此种违约而被第三方提出 控告,则应在其收到诉讼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保证方,否则不对诉讼最终证实的责任享 有任何救济。 C 合同的特别类型 第611条 访问合同 (a)如访问合同允许一段期间内的访问,则下列规则应予适用: (1)被许可方的访问权应针对许可方在该期间内以商业可行的方式提供的信息 ,包括许可方对其所做的修改。 (2)信息内容的变更只有在此种变更与合同的明示条款冲突时才构成违约。 (3)被许可方所获得的信息免于合同使用条款之外的任何使用限制,但由于第三人的信息权或由于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限制除外。 (4)提供访问的时间和方式应当: (A)符合协议的明示条款;及 (B)在协议没有明示规定的情况下,为根据业务、行业或交易的一般标准,对此种特定类型的合同为合理的时间和方式。 (b)如一项访问合同,给予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基本上由其自行选择的 时间进行访问的权利,则如在这些约定的时间内许可方时常不能提供访问条件,在下列情况 下不构成违约: (1)此种情形与该特定类型合同的行业、交易或业务的一般标准相符;或 (2)此种情形是由于下列因素所引起: (A)预定的停工期; (B)维护的合理需要; (C)设备、计算机程序或联络的合理故障期间;或 (D)在许可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并且许可方根据情况,已采取了商业上合理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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