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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试点方案实施完成后要向信息产业部提交验收申请。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对成效显著、具有推广价值的试点,经部批准为示范,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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