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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规定》
 
 
    作者:

   2006-8-17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市信息中心为主,各部门参与共同维护。

    (一)市信息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子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子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信息维护,由各自负责。

    第二十六条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的信息资源为各成员网站共享共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根据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和深化整合信息资源工作,重点整合跨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综合部门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发布,提供部门网站导航。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应整合本系统的信息资源并深度开发利用,通过网站整合、共享本系统信息和服务资源。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网站主管领导对本单位信息维护工作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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