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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作者:

   2006-7-13  

    盐政办发〔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九日
    

                          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产生或获取的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以文字材料、视听资料、计算机媒体等载体记录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及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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