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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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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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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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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和核查情况的公布 (一)总局、煤矿安监局、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特大典型事故要在情况基本查清后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二)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总局报备(一式四份);总局办公厅要将抢险、核查情况分送总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有关司局,有关司局阅核后按规定存档。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和重大典型事故由总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抢险、核查情况,要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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